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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城子矿劳资双方签订小窑集体合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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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1-19
第4版()
专栏:

门头沟城子矿劳资双方签订小窑集体合同
【北京讯】北京市门头沟城子小矿工会及门头沟城子矿业联合会代表劳资两方于十四日正式签订小窑劳资集体合同(不包括机采矿),全文如下:
北京市门头沟城子小矿工会代表、矿业联合会代表等为了解决劳资间现存纠纷,以达到发展生产劳资两利的目的,根据过去习惯和现在情况,双方协议,特签订集体合同如下:
第一条 工资:
甲、背工工资标准:一般以一百五十掏窑道程为标准,最低工资按本人所背原煤门头沟售价百分之三十五(应以实物计算,一班一清为宜,最多不超过三日)。超过此窑道程者,依此递增,并按各窑实际情况(如活地好坏等)由双方议定之,但磅秤一律按老秤对花,不得额外加减。
乙、长工(职员、杂工)工资最低每月工资米一百五十斤,每半月支付一次(工资米为百分之七十伏地小米,百分之三十口小米,以当日人民日报登载零售与批发之平均价格计算)。
丙、作头工资、每月最低工资米一百五十斤,并每人佣钱最低提制价百分之二(由资方出)。
丁、大代筐最低工资米十斤,小代筐八斤。
第二条 资方及其代理人,应对工程及工人安全按工程规则安全设备上绝对负责,并未经矿务处许可不得停工。
第三条 劳保事项:
甲、职工因公致死者,由资方发给普通衣棺,抚恤金最低小米五千斤。
乙、职工因公受伤而致残废者,按其轻重,由工会及资方协议处理,残废金最低小米一千五百斤,有劳动能力者应由资方尽量安置。
丙、职工因公受伤者,资方除负担全部医疗费外,长工工资照发,短工并按一、二、三等最低日给十、八、六斤小米生活补助费,具体办法可经医生证明,由工会与资方协议决定。
丁、长期职工因病不能工作者经医生证明给予病假,医疗费由资方负责,病假在一月以内者支给全薪,一月以上不满三月者支给半薪,三月以上者留职停薪。
第四条 福利事项:
甲、街道工人(有家属者)在一窑内连续背煤十班者,可从窑下按其平时背煤量背自烧煤一次,招钱由背工自行负责。
乙、开锅伙者照旧有习惯,但由资方供给住锅伙工人烧煤。
丙、长期职工年节花红犒劳,馈送,按旧有习惯。
丁、凡职工之理发洗澡娱乐及其他福利事项,应照旧执行,资方并得逐渐增设之。
戊、职工在本窑创造新工具及改进生产活地提高生产效率者,资方应适当奖励之。
第五条 资方有添雇权及解雇权,劳方有解约权,但须遵守下列原则:
甲、资方确因营业关系,需解雇长期职工时,除另有约定者外,按其服务年限给以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实际工资(包括饭费)作为退职金,并须于解雇前十五天通知被解雇之职工及工会。但淹窑时资方不得借此解雇,其待遇照旧习惯。
乙、资方因职工过失解雇职工时,须于五天前通知被解雇职工及工会。
丙、工会认为资方解雇不合理时,有抗议权。资方不接受抗议时得呈请劳动局解决之。
丁、职工中途解约,须于五天前通知资方及工会。
戊、凡解雇、解约之职工,在未离职前仍应尽其职责。
第六条 资方规定之窑规,经工会同意后,职工必须遵守。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间六个月,自一九五○年元月十四日起至一九五○年七月十三日止。合同期满前一月双方应协商另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八条 本合同经本市人民政府劳动局批准后执行,劳资双方各执一份,其解释权属劳动局。
【附件】窑规:
第一条 工人在窑内工作应服从作头指挥。
第二条 职工应爱惜物资保护器材,不得无故浪费与损坏。
第三条 长工、作头应行负责制,不得擅离职守,作头应对工程安全负责。
第四条 职工未经窑方许可,不得留客人住宿。
第五条 背工不得故意背岩石及道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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