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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正当商业合法经营 市府颁布四项法令 取缔囤积居奇空头交易等非法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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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1-22
第4版()
专栏:

保护正当商业合法经营
市府颁布四项法令
取缔囤积居奇空头交易等非法行为
【北京讯】北京市人民政府为保护正当工商业的合法经营,有利于恢复发展生产,安定人民生活及市场秩序,经数月研讨后,顷特颁布“取缔非法商业行为暂行办法”、“公立商(市)场管理暂行规则”、“粮食交易所交易管理暂行规则”及“纱布交易所交易管理暂行规则”四法令,除中央法令别有规定者外,自即日起实行。
“取缔非法商业行为暂行办法”规定:凡以谋取暴利或逃避管理为目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套购物资,空头交易,制造或买卖假商标等十一种行为之一者,为非法商业行为。非法商业行为经查明属实后,根据情节轻重,由市府商业局分别予以处分,其情节重大,或屡戒不改者,并送法院审理。该办法对各种非法商业行为及其应得处分皆作了明确的规定。该办法并鼓励市民检举告发经营非法商业现行犯,凡市民检举时不愿公开姓名者,市府负责代守秘密。
“公立商(市)场管理暂行规则”规定:商(市)场各设管理处,在商业局领导下管理场务。凡承租商(市)场房地者,必须以在场营业为使用目的。办法规定了场商房地使用的规则,进行交易时必须使用合法度量衡器具,并应明码标价,同时订出了维护场内治安、卫生、交通等办法。凡违反规则经管理处查明者,轻者予以警告,重者转报商业局或有关主管机关惩处之。
“粮食交易所交易管理暂行规则”与“纱布交易所交易管理暂行规则”规定了申请经常或临时入所交易的资格,入所交易者须佩带入所证,不得转借或转让,交易时应按其营业性质,进行买卖:运销业只准卖货;零售业只准买货;制造或加工业,只准买原料卖成品(但确为物资交流者,经商业局核准,可以变通)。入粮食交易所交易者,得直接买卖,或委托交易所业务员介绍买卖;在纱布交易所交易者,则必须委托交易员买卖,至于价格,则全由买卖双方公开自由议定。规则规定了交易的各项必须手续,并严格规定“入所交易者与交易员,均不得有买空卖空,期货辗转,投机取巧,造谣哄价,及买卖假货,诈欺蒙混等非法行为”;同时,“交易所对入所交易者之有关交易情据,有随时派员检查之权”。凡违反规定者,交易所得予以取消或暂停入所资格之处分,其情节重大者,送主管机关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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