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7阅读
  • 0回复

一些发展中国家代表在海洋法会议上发言 主张各国有权建立二百浬经济区 海洋不应该成为个别国家、政权或多国公司贪而无厌地积累财富的目标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4-07-11
第6版()
专栏:

一些发展中国家代表在海洋法会议上发言
主张各国有权建立二百浬经济区
海洋不应该成为个别国家、政权或多国公司贪而无厌地积累财富的目标
新华社加拉加斯一九七四年七月九日电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一般性辩论七月九日进入第七天。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代表团团长伊萨·哈勒凡在发言中指出,这次会议应该“制订一部新的关系到世界的三分之二、涉及生活各个领域的革命变化的海洋法”。
他说:“我的代表团支持这样一种意见:每个沿海国在领海以外有权建立一个经济区并在那里行使主权权利,来勘探和开发这个区域的水域、海床和底土的自然资源。”他指出,沿海国在这个区域所行使的权利,不是优先权,而是专属权。“不经沿海国许可,不论哪个外国当局都不得在该区域内进行任何损害沿海国的主权权利的活动。”
他强调指出,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和非洲解放运动应当有代表参加海洋法会议。
黎巴嫩代表哈伊勒·哈达德在发言中支持每个国家在领海以外建立宽度不超过二百浬的专属经济区。他指出,发展专属经济区和承袭海的概念无疑是对海洋法的一次革新和一个重大贡献。他说,黎巴嫩代表团高兴地指出,一般性辩论对这个问题采取了积极的、支持的态度。
他说,黎巴嫩代表团认为,负责开发和公正分配国际海底资源的(国际)权力机构,不应当反映任何形式的霸权或排他主义。
他指出有必要邀请得到区域性组织承认的解放运动(包括巴勒斯坦解放组织)的代表参加这次会议。
利比里亚共和国代表团团长罗朗·巴恩斯在发言中表示完全支持沿海国扩大管辖范围,建立宽达二百浬的专属经济区的主张。他认为,应当对内陆国和其他地理条件不利的国家作出专门的安排,使它们也可以分享开发经济区生物资源的好处。
他还强调应当邀请非洲解放运动的代表出席海洋法会议。
尼日利亚代表团团长纳博·德金博·格雷厄姆—道格拉斯在发言中指出,尼日利亚作为一个沿海国,为了行使主权,在一九六七年制订法律把领海扩大到十二浬,接着又在一九七一年把领海扩大到三十浬。他说,根据我国情况,每一个这类行动都是合理的、不可避免的。
他指出,位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和底土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为此,他支持建立一个适当的国际制度。他说,这样一个制度“应该明确地同强权政治决裂。”他还指出,不管用什么样手段来进行开发或分配,这些海床、洋底的资源应该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他还说,尼日利亚政府希望看到会议经过讨论,能够制订一项公约,就非洲和全世界的内陆国和其他地理条件不利的国家进入海洋的权利作出规定。
扎伊尔代表穆居纳·卡邦戈在发言中重申扎伊尔主张建立二百浬的经济区。他对各个民族解放运动未能出席这次会议表示遗憾。他说:“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支持还在殖民主义、外国和种族主义的统治下的各国人民的真正代表出席会议。”
阿富汗代表团团长阿卜杜勒·马利基亚尔在发言中指出,现行的海洋法公约没有充分反映各国、特别是内陆国的需要和利益,“没有在平等和公正的基础上对一切国家的权利和利益提供充分的保护”。在谈到制定新的海洋法公约时,他强调内陆国应享有自由进入海洋的权利。
阿富汗代表团还表示支持邀请民族解放运动的代表参加海洋法会议的主张。
新加坡代表团副团长赵锡燊在发言中说:“海洋不应象陆地那样受到不公平的对待”;“海洋不应该成为个别国家、政权或多国公司贪而无厌地积累财富的目标。海洋应当是和平与正义以及一切国家的集体财富的工具”。
他指出:地理条件不利的国家在沿海国经济区里的利益应规定为海洋法公约本身的一个基本原则。
在谈到海峡的国际通航问题时,他指出,新加坡邻接着世界上最繁忙的海峡之一——马六甲海峡和新加坡海峡。关于商船通过海峡的制度,他提出了一些建议,其中包括:商船有不受阻挠地通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权利;船旗国和商船有义务不在海上排出任何污染物,不捕鱼,遵守交通法等;海峡沿岸国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军舰通过海峡的问题,他认为,“在这个问题上真正的困难是潜艇在通过海峡的时候要事先通知和必须浮出海面的问题”。
丹麦代表团团长珀·弗戈说,他的代表团充分了解制订新的法规以反映当代政治和技术现实,以及调整和澄清当前海上法律秩序的必要性。
他说,他的代表团准备支持以从基线算起二百浬的宽度作为划定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床宽度的标准。他说,新独立的国家要求有机会利用同它们的领海相邻接的广大海域中的资源为本国人民谋利,“我们理解它们的这种愿望”。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荷兰代表也在会上发了言。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