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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布告 府秘字第二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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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1-22
第6版()
专栏:

北京市人民政府布告
府秘字第二号
为便利商民纱布交易,适当调节供求,特在商业局领导下,成立纱布交易所,兹制定“北京市纱布交易所交易管理暂行规则”公布施行,并公告左列三点:
一、纱布交易所为本市唯一合法纱布批发交易场所,禁止所外批发交易,交易所成立后,原有布巷子,大恒栈等布市,及东晓市纱布市场,即行取消。
二、交易所保障合法交易,自由进行,价格不加限制。
三、在交易所交易者不得从事投机买卖,违者严格取缔,并依法惩办。
特此布告周知。
附北京市纱布交易所交易管理暂行规则
一九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市长 聂荣臻
副市长 张友渔
吴 晗
北京市纱布交易所交易管理暂行规则
第一条 凡于北京市纱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内进行之纱布交易,除中央法令别有规定外,依本规则管理之。
第二条 凡经营纺织染业,织染业,针织业,条带业及绸布业,领有本市商业局(或前工商局)工业局营业证之公私厂商行号等,均得向交易所申请经常入所交易。
第三条 凡合于左列条件之一,并经交易所允准者,得临时入所交易。①领有本市商业局(或前工商局)行商证,经营纱布贩卖业之行商。②外埠或乡镇合法纱布商,持有当地主管机关证明文件,或本市合法商号证明者。③本市合作社持有市供销总社证明,及各地农民合作社持有本社证明书。
除前项规定外,其他有临时入所交易必要者,应经商业局核准。
第四条 经交易所许可入所交易者,即由该所发给入所证,其格式另订之。
前项入所证不得转借或转让,如有遗失须登报三天声明作废,然后取具铺保,检同报纸,申请补发。
第五条 入所证分经常与临时两种,经常入场证有效期间一年,每半年审查一次,期满换发,临时入场证,有效期间,依需要酌定之。
第六条 交易所依业务需要,酌设交易员若干人,负责介绍交易。
第七条 入所交易者须佩带入所证,否则不准入所,交易时应按其营业性质,进行买卖,运销商只准卖货,零售商只准买货,制造或加工厂商只准买原料卖成品,但确为物资交流者,经交易所核准,得变通之。
第八条 入所交易者,须委托交易员介绍买卖,其价格由买卖双方自由公开议定,不加限制。
第九条 成交后,受托交易员应填写成交表三份,由买卖双方及交易员共同盖章,并各存一份,交易员应将每日成交情况,统计报告交易所。
第十条 成交后,买方应即以现款向交易所缴纳手续费,其数额暂定为交易总值千份之三,该受托交易员应得之报酬在内,不得另收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成交后,买方应持凭成交表,当日向卖方交款取货,如取货时,发现货物质量不符,或发生其他纠纷,不能自行解决时,交易所负责调解,但不负赔偿损失之责任。
第十二条 交易所对交易员及入所交易者之有关交易帐据,有随时派员检查询问之权。
第十三条 入所交易者,与交易员,均不得有买空卖空,期货辗转,投机取巧,造谣哄价,及买卖假货,诈欺蒙混等非法行为。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各项规定者,得由交易所予以取消或暂停入所资格之处分,其情节重大者,送主管机关惩处。
第十五条 交易所职员不得代理他人或为自己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 入所交易者有左列情形之一,即丧失入所资格,应缴销入所证。
1、歇业。2、经交易所取消入所资格。3、入所证过期。
第十七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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