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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非拉国家和阿尔巴尼亚代表在海洋法会议第三委员会上 谴责超级大国借口“科研自由”推行侵略政策 我国代表发言支持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关于对海洋科学研究实行一定管制的主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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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4-07-23
第6版()
专栏:

亚非拉国家和阿尔巴尼亚代表在海洋法会议第三委员会上
谴责超级大国借口“科研自由”推行侵略政策
我国代表发言支持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关于对海洋科学研究实行一定管制的主张
新华社加拉加斯一九七四年七月二十日电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三委员会七月十九日结束了关于科学研究和技术转让问题的一般性辩论。
在最后两天辩论中,大约四十个国家的代表发了言。许多亚非拉国家代表尖锐地谴责超级大国用所谓“科研自由”为推行侵略、掠夺政策和争夺海洋霸权的借口。他们强烈要求建立新的国际制度来处理国际海域中的科学研究问题。
两个海洋霸主以“科研自由”的“卫道者”面目自居。美国代表史蒂文森胡说什么“海洋科学研究不会由于设立一个许可制度而得到发展”,而苏修代表科瓦莱夫则叫嚣说“研究自由”是一个“实际运用的原则”,反对这个原则的人们应该认识到会带来的“危险”。他甚至厚颜无耻地诬蔑第三世界的中小国家,说它们不想在这次海洋法会议上进行“谈判”,而想要求“全面废除”科学研究。
许多国家的代表出于义愤起来揭露了苏修社会帝国主义的专横态度,使它处于十分孤立的地位。
阿尔巴尼亚代表佩特拉奇·波亚尼在发言中一针见血地指出,美苏两个超级大国在“科学研究自由”的旗帜下,“企图为它们自己获取自由,以便派遣它们的间谍船只到世界各地‘研究’如何更易于威胁别的国家的独立和自由,以及如何更有效地掠夺它们的渔业和矿产资源。”他驳斥了那种“在尊重国家主权和沿海国管辖权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会妨碍科学研究”和“可能对发展中国家自己不利”等胡说,他指出,“在这方面真正受到妨碍和遭到反对的恰恰是它们自己的侵略政策和海洋掠夺政策”。他说,“发展中国家的确需要提倡科学、提倡海洋科学研究和促进技术的发展。但是它们现在已有足够的经验对帝国主义大国不抱幻想,它们决不上当。”他说,发展中国家将在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上,与所有爱好和平的国家在海洋研究方面加强合作。
他还说,阿尔巴尼亚代表团完全支持沿海国家关于建立管理海洋科学研究的相应规则的正义要求,并且同意绝大多数国家代表的这种观点:“别的国家要在沿海国家管辖区域内进行科学研究必须事先取得那个沿海国的同意然后才能进行。”
坦桑尼亚代表恩塔米拉指出,世界上某些国家依仗其科学技术上的优势,为其“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的利益服务”。他指出,正是在“研究自由”和其它“理由”的借口下,这些国家“把军事人员和装备从世界的一个地区运到另一个地区,从而威胁沿海国家的安全和主权”。
这位代表建议,必须以平等和互相尊重权利和主权的原则为基础,建立一个海洋科学研究的机构。
利比亚代表鲁海姆强调指出,没有事先征得沿海国家同意,任何人不得在别国的领海或经济区进行科学研究。他要求把技术秘密转让给发展中国家,而不能由少数国家垄断。
一些拉美国家的代表团在发言中明确地说明了他们的观点和立场。委内瑞拉、秘鲁、墨西哥、圭亚那等国的代表要求必须由未来的国际机构来控制国际海域的科学研究,而且在进行科研活动之前必须得到沿海国家的同意。
墨西哥代表豪尔赫·阿·巴尔加斯说,进行海洋环境的科学研究活动时,要服从一整套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包括:这种研究活动不要不公正地影响海洋的其它用途;应该符合沿海国所实行的法律和规章;不能污染和损害海生资源;不能成为对任何一部分海洋及其资源提出管辖权要求的根据;应考虑到沿海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程度以及该国家的优先权。他说,墨西哥认为,在沿海国主权管辖的海域中进行上述研究活动时,沿海国有权参加科学研究的一切过程,从制订计划的阶段直到评价结果的最后阶段。
哥伦比亚代表埃斯卡洛纳·比利亚强调说:“我们的世界不能够再接受工业化世界希望提供给我们的面包屑。”他指出,某些研究企业垄断着技术和情报。发展中国家的成就将依靠他们自己拥有进行科学研究的手段。
圭亚那代表约瑟夫·桑德斯指出,大国在科学研究的伪装下常常进行间谍活动。他说,沿海国家在国家管辖区和经济区必须拥有进行科学研究的控制和管辖权利,不得到它们事先同意,不能进行科学研究。
缅甸代表吴吞妙指出,研究不应为外国大企业所垄断,在沿海国家的专属的经济区及其大陆架进行科学研究,应得到这个国家的事先同意。
中国代表罗钰如十九日在发言中说:“广大第三世界国家为了维护国家主权与安全,保卫民族经济利益和促进正当的国际合作,主张应对海洋科学研究实行一定的管制,即在别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进行科学研究时,必须取得该国的事先同意;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从事科学研究,也应服从行将建立的国际制度和国际机构的管理。我们认为这是十分正确的主张,应当作为这次会议讨论的基础。”
他强调说:“事实早已证明,超级大国的海洋科学研究,是它们争霸海洋、推行侵略和掠夺政策的工具。它们所鼓吹的‘科研自由’,只是它们侵犯别国主权和垄断海洋科研的自由。针对这种情况,许多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坚决主张对海洋科学研究实行一定的管制,这是完全必要的,中国代表团表示坚决支持。”
中国代表团认为,关于海洋科学研究的基本原则应当是:
一、在别国国家管辖范围以内的海域从事海洋科学研究,必须得到有关沿海国的事先同意,并应遵守该沿海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二、沿海国有权参加别国在其管辖范围内海域的科学研究工作,并有权获得这种科学研究所得的资料和成果。对这种研究成果的发表和转让必须事先得到该沿海国的同意。
三、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从事科学研究,应受行将建立的国际制度和国际机构的管理。
四、各国应在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海洋科学研究的国际合作,并积极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其独立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能力。
在谈到技术转让问题时,中国代表说:“我们认为广大发展中国家独立发展海洋科学技术的潜力是巨大的。只要各国根据自己的特点和条件,依靠本国人民的力量和智慧,沿着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道路,坚持不懈地努力,是完全能够逐步掌握海洋科学技术的。我们说的自力更生,决不是‘闭关自守’,拒绝外援,我们一向认为,各国在尊重国家主权基础上,在海洋环境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开展技术交流,对于发展海洋科学技术是有利和必要的,在这方面我们愿学习各国的好经验。”
他说:我们主张,应积极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转让,这种技术转让应当严格尊重受援国的主权,不附带任何条件,不要求任何特权。
中国代表最后指出:海洋科学研究和技术转让问题,同海洋法其它问题一样,只有在尊重各国主权和大小国家一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求得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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