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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府制定二项暂行规则管理旧货商和车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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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1-25
第1版()
专栏:

京市府制定二项暂行规则管理旧货商和车辆
管理旧货商暂行规则
【北京讯】为加强本市旧货商的管理,京市人民政府顷特制定《北京市管理旧货商暂行规则》,实施这一规则的结果,将使旧货商合法经营获得保障,并有助于本市治安的巩固,凡在本市经营委托商行、拍卖行、挂货业、估衣、古玩、旧钟表及其它有管理必要之旧货业者,除法令别有规定外,均依照该规则由公安局管理。该规则规定:旧货商应于开业前填具申请书,呈报该管公安分局,转呈公安局,核准发给特种营业执照,并报请商业局批准后方得开业,在本规则公布前已开设之旧货商,应于该规则公布后一个月内,补行登记手续。该规则规定:旧货商不得收买或寄卖未经军政机关正式标售之军用品以及其它危险物品、经命令查禁之物品和来历不明之物品等。旧货商并应设置表册,将每日所收买货物之名称、数量、价格及售货或委托之姓名住址,详细记载,不得隐匿遗漏,并按旬造表,呈送该管公安分局。该规则第七条至十一条规定了旧货商协助公安局查缉窃盗赃物的各项具体义务、并规定如因协助而破案者,公安局得依其情节予以精神或物质之奖励。该规定颁布后,自即日起,凡旧货商违反该规则者,将由公安局依其情节轻重,分别处罪,情节重大者缴销其营业执照,其涉及刑事者,得移送法院办理。
各种车辆管理暂行规则
【北京讯】京市政府顷制定《北京市各种车辆管理暂行规则》,于一月二十一日公布施行。凡在本市区域内行驶的人力及兽力各种车辆,如三轮车、人力车、马车、大车、手车、排子车和自行车等,均依该规则由公安局管理之。该办法规定:各种车辆初次登记时,车主应向公安局购领车辆初次登记声请书,依式填写声请登记,领取号牌及行车执照。声请登记时,机关团体公用车应于声请书上加盖各该机关或团体印章,私人车辆应检送来历凭证或旧牌照,并呈验户口单,无来历凭证的车辆则须加具铺保一家。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对各种车辆转让过户、车主住址迁移、车辆车身变更或损坏不能行驶、行车执照及号牌遗失或毁损等情形的管理办法。各种车辆违背该规则的规定,得由公安局按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以相当于小米十斤以上二百斤以下的罚金。伪造牌号或执照的,由公安局依法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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