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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颁发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统一税收制度平衡城乡负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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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2-01
第1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颁发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统一税收制度平衡城乡负担
【新华社北京三十一日电】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顷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全文如下:
中央人民政府为统一全国税政,建设新税制与加强税务工作,于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在京召集了全国税务会议,根据共同纲领第四十条“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总的政策精神,制定“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十二条:
一、为执行一九五○年概算,必须增强税务工作,建立统一的税收制度。
二、农民负担远超过工商业者的负担,为使负担公平合理,应依据合理负担的原则,适当地平衡城乡负担。
三、全国各地所实行的税政、税种、税目和税率极不一致;应迅速加以整理,在短期内逐步实施,达到全国税政的统一。
四、全国税务会议,暂定左列各税为中央及地方之税收:
(一)货物税
(二)工商业税(包括座商、行商、摊贩之营业课税及所得课税)
(三)盐税
(四)关税
(五)薪给报酬所得税
(六)存款利息所得税
(七)印花税
(八)遗产税
(九)交易税
(十)屠宰税
(十一)房产税
(十二)地产税
(十三)特种消费行为税(筵席、娱乐、冷食、旅店)
(十四)使用牌照税
五、关于税收立法之规定:
(一)凡有关全国性的税收条例法令,均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统一制定颁布实施,各地区应切实遵照执行,如有意见可建议中央考虑。在中央未修改前,不得自行修改,或变更。
(二)凡有关全国性之各种税收条例之施行细则,由中央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经财政部批准施行。各区税务管理局得根据中央颁布之税法章则精神制定稽征办法,经大行政区财政部批准施行。
(三)凡有关地方性税收之立法属于县范围者得由县人民政府拟议报请省人民政府核转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批准,并报中央备案;其属于省(市)范围者,得由省(市)人民政府拟议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核转中央批准。
六、各地区应依不同税源情况,掌握不同税收重点,各级税收领导机关,应着重城市税收,并注意税收时间季节及现金之按时归库,保证支付,稳定金融。
七、纳税是人民的光荣义务,应在人民中树立遵章纳税的爱国观念。税务工作者,应密切政府与人民的联系,提高革命品质,坚持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
八、公营企业,一律照章纳税,以企业独立的资金为单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合作社同样应该向国家纳税,不得例外。
九、外侨及其所经营之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照章纳税。
十、关于违犯税法税政之案件,税务机关得依章惩处,进行教育;严禁滥行处罚和没收。
十一、全国各级税收机构,受上级局与同级政府之双重领导,税务局长得参加同级政府之政务会议。
十二、关于几项重要制度的规定:
(一)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
(二)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税款报解制度按期解库,凡设有银行地区应实行金库制度,及时吸收税款入库。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会计、票照、报解、稽查、奖惩、会议、学习等制度。
(四)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建立统计制度,重视调查研究工作。重点为工商业情况,税收负担的轻重,税收政策对各种经济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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