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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政和所有制——评慎到的法学思想的阶级实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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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5-02-04
第2版()
专栏:

法律、专政和所有制
——评慎到的法学思想的阶级实质
吴 琼
用马克思主义占领哲学、历史、教育、文学、艺术、法律等在内的整个上层建筑领域,是普及、深入、持久地开展批林批孔运动的长期的战斗任务。研究先秦法家的法学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对于进行这场战斗是有益的。
在我国奴隶制社会最后崩溃、封建制社会正在兴起的时期,法家为建立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学作了很大的努力,同代表没落奴隶主阶级的儒家进行了长期的斗争。其中慎到的法学思想是值得注意的。
慎到是赵国人,早于韩非,韩非对他是很称道的。慎到实际上提出了关于建立中央集权的地主阶级专政的主张。慎到的学说,后来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批判地吸取。秦始皇实行了法家路线,初步统一了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慎到的法学,实际上已经包括了“法”(法制)、“术”(统治方法)、“势”(统治权力)三个方面的内容。但慎到特别强调“势”。他一再强调“民一于君,事断于法”,强调大权集中统一于新兴地主阶级的君主手中的重要性,也就是加强新兴地主阶级专政的重要性。
慎到反复强调这一点,是适合当时阶级斗争形势的需要的。在封建制取代奴隶制的社会变革时期,奴隶主阶级仍然存在,奴隶制旧社会的习惯势力还很强大,没落奴隶主贵族那一套等级特权制度还有很深的影响。这就容易使奴隶主贵族钻进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权机构;也容易使新兴地主阶级的某些人掌握较多的特权,成为新式奴隶主,忘掉新兴封建国家的整体利益。在这两种情况下,都会破坏统一法令的实施,破坏政治改革,甚至导致奴隶制的复辟。因此,慎到特别强调集中权力、统一法令,使政治改革卓有成效;反对乱法分权,导致分裂倒退,使政治改革化为泡影。
我们从后来秦王朝兴亡的历史经验中可以看到,慎到这种“一于君”“断于法”的政治理论,在当时是具有进步意义的。秦始皇集国家大权于一身,坚决推行新兴地主阶级的统一法令,这样做,不仅有力地铲除了吕不韦等奴隶主复辟集团,而且统一了中国,使得地主阶级的统一国家强盛兴旺。赵高篡权,胡亥昏庸懦弱,法令滋乱,复辟倒退,使得秦始皇的法家路线中断,秦朝灭亡。如果不是陈胜、吴广发动的农民大起义推翻赵高篡夺了的政权,奴隶制就很可能复辟。由此可见,在当时社会制度大变革的历史条件下,凭借中央集权的新兴地主阶级专政,去推行有利于社会改革的统一法令,是多么重要!
恩格斯指出:“迄今所发生的一切革命,都是为了保护一种所有制以反对另一种所有制的革命。”①先秦时期法家对儒家的斗争,本质上,是为了建立和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所有制,反对奴隶主阶级的所有制;是为了把原先为奴隶主阶级占有的土地转移到新兴地主阶级手里。
慎到打了一个比喻:一只兔子在街上跑,成百的人去追捕它,追捕的人都是出于贪得,但人们都不责备他们,这是因为那只兔子的所有权还没有确定。市场上摆满了兔子,人们走过连看也不看,这并不是因为他们不想要这些兔子,而是因为所有权已经确定了。——当时,法家积极地为封建制的土地私有制的巩固和发展制造舆论。对于还没有确定私有权的土地,鼓励人们去争着开辟;对于确定了私有权的,则主张用法律加以保护。这是对奴隶主所有制的“公田”的否定,对封建制的土地私有制的肯定。
马克思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②恩格斯又指出:“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原则,也同样必然使这种关系倒置过来。”“而这种颠倒——它在被认清以前是构成我们称之为思想观点的东西的——又对经济基础发生反作用,并且能在某种限度内改变它,我以为这是不言而喻的。”③一定阶级的法律,是一定阶级的所有制在本阶级思想观念上的反映;而这种法权观念,又转过来为维护本阶级的所有制服务。
慎到的法学,就是为维护地主阶级的所有制服务的。他说:“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就是说:法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地下冒出来的,而是从人类社会中产生的,合乎人们的心愿就行了。他说的“合乎人心”,就是合乎新兴地主阶级的心愿。他提出“定赏分财必由法”。当时的“赏”,就是奖赏对新兴地主阶级有功的人,通过这种办法来扶植和发展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经济力量。“分财”,指的就是在封建制取代奴隶制的过程中财产的再分配,以及新兴封建社会的财产分配。这些都要用法律来保障,按法律来进行。
慎到赤裸裸地宣称:“人莫不自为也”,把自私自利看作“人”的“共同本性”,这是新兴地主阶级把剥削阶级的自私性故意扩大为“人性”的一种表现。但在当时,他是以此来反对奴隶主的虚伪的“礼治”的。他戳穿了孔孟的“仁者爱人”的说教,揭示了在阶级社会里人与人的关系不过是利害关系而已。他以此作为“法治”的根据。奴隶制的井田制把奴隶主土地所有制披上了“公田”的外衣;慎到的学说直截了当地为扩大和维护封建制的土地私有制提供论据。他甚至主张,没有一定的私有财产(当时主要是土地)的人就不能当官。这是他为新兴地主阶级统治者提出的用人的阶级标准。
奴隶主及其代言人儒家把奴隶制的所有制说成是“天”所赐予的,百姓是由“圣人”(奴隶主贵族头子)养活的。慎到痛快淋漓地揭穿了这些谎话。他指出:天,地,“圣人”,都是不会关心和解决人们的困难的。天并不忧虑人们屋子里的黑暗,而是人们自己开了窗户就得到光明;地并不忧虑人们的贫困,而是人们自己开垦了荒地就得到富裕;是百姓养活了“圣人”,而不是“圣人”养活了百姓。——这就为新兴地主阶级发展开垦土地的事业、扩大土地私有制和取消奴隶主贵族的特权,提供了理论根据,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基本要求。
新兴地主阶级怎样使他们的法律发生效力呢?还得通过强有力的权力机构。
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带有政治形式。”④列宁更明确地指出:“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⑤维护一定阶级的所有制和财产的根本工具,是统治阶级对其他阶级实行专政的国家机器。法律是反映着所有制和财产关系的,又能够维护它借以形成的所有制和财产;但是,本阶级不紧紧掌握住国家大权,还是不行。本阶级的法律,只有通过国家权力,才能迫使其他阶级服从。所谓法律,不过是给本阶级的所有制和统治地位,盖上“社会普遍承认”的印章。——这就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其中包括政治、法律,等等)之间的辩证关系;而在上层建筑中,在一定路线指导下的政权是重要的一环。——慎到强调“势”,强调加强中央集权,实际上是总结了在他之前新兴地主阶级同没落奴隶主阶级争夺政权和财权的成功的和失败的经验。
其实,大叫“礼治”的奴隶主阶级并不是不要法律的。孔丘拚命维护的周礼,本质上正是奴隶主的法律。周礼本来就是奴隶制的各种典章制度,它不仅是奴隶主贵族用来“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的规定所有制的大法,而且是“民不迁、农不移、工贾不变”的等级戒律。它正是奴隶主贵族“守其国、行其政令、无失其民”的法律。而所谓“礼治”,也正是靠奴隶主政权维护的奴隶主阶级的法律之实施。“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其实就是规定奴隶主的政治特权和对奴隶实行专政的一条重要法律。“礼治”维护的是奴隶主贵族的所有制和财产,维护的是奴隶主阶级的绝对的政治经济特权。这种特权,从根本上讲来,正是靠奴隶主国家的血淋淋的暴力才得以实现的。不过由于没落奴隶主阶级的虚弱,儒家极其虚伪地把这个真相加以掩饰罢了。维护没落的奴隶制的反动思想家孔丘、孟轲顽固地执守“礼治”,提倡什么“法先王”、搞“分封”、复“井田”等等,必然到处碰壁。正如马克思所说,“旧法律是从这些旧社会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它们也必然同旧社会关系一起消亡。”⑥
林彪尊儒反法,大骂秦始皇,狂叫“复礼”,妄图推翻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所有制,建立林家法西斯王朝,恢复资本主义的所有制。他企图把中国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创造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拱手转送给已经被人民推翻了的地主、资产阶级,以及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重建剥削阶级的“天堂”,用法西斯的手段夺取和维护他们一小撮的政治经济特权。
然而,在以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的英明领导下,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的滚滚怒涛,粉碎了代表没落的剥削阶级的林彪反党集团的反革命政变。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妄图“克己复礼”的地主资产阶级及其政治代表是不会死心的。我们一定要抓紧批林批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反修防修,为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而进行长期的斗争。
注: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110—111页
②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291—292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484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69页
⑤《列宁选集》第三卷第2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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