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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工代会通过的关于公营工厂签订集体合同的提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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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2-07
第1版()
专栏:

  京工代会通过的关于公营工厂签订集体合同的提案
【北京讯】京市首届工人代表大会昨(六)日通过的“关于公营工厂签订集体合同”提案,全文如下:
一、北京市第一届工人代表会议为了公营工厂企业化与管理民主化,保证一九五○年生产建设任务的完成,更进一步的克服工厂生产中的缺点,发挥职工生产积极性与创造性,完成并超过生产计划起见,特决议各公营工厂的工会与本厂行政签订集体合同,在合同中将双方权利与义务明确规定,以便双方有所依据与遵循,并共同努力完成生产计划。
二、各工厂集体合同主要应包括:(一)工厂行政与工会双方所应负责任义务;(二)生产定额与工资工时;(三)休假;(四)劳动保护与福利;(五)社会保险;(六)雇佣解雇与奖惩;(七)争议处理等项目。根据本厂具体情况双方同意可酌量增减。
三、各工厂集体合同内容由工会与行政拟定提出,然后在权利相等和同等数量人员之行政与工会代表协商同意后,再经工人代表会议或工人全体会议通过,并经市总工会审查同意和行政上级批准,由厂长及工会主席签字,劳动局批准后实行之。
四、本决议呈请市政府责成各公营工厂行政执行之。
五、各工厂工会可根据本厂情况,参考“签订集体合同纲要”,立即与工厂行政研究具体集体合同之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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