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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比、荷、卢三国换文达成商标注册互惠协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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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5-04-11
第3版()
专栏:

我国与比、荷、卢三国换文达成商标注册互惠协议
新华社一九七五年四月十日讯 我国与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今天在北京互换照会,确认达成商标注册互惠协议。我国外贸部部长李强代表我国政府,比利时外贸大臣米歇尔·图山代表比利时政府,荷兰驻中国大使费渊代表荷兰和卢森堡政府签字换文。协议规定,缔约的一方的公民、公司、合作社能在相互对等的基础上,在缔约的另一方的国土上,按照该国的法令注册商品商标,并能获得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比利时驻中国大使格鲁特哈特,比利时政府经济代表团部分团员,以及比利时和荷兰驻中国大使馆的有关外交官员参加了换文仪式。
中国方面参加换文仪式的,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主任王耀庭、副主任王文林,外贸部副局长彭金波,以及其他有关方面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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