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9阅读
  • 0回复

同量劳动相交换是怎么一回事?——北京工艺美术工厂金雕漆车间雕刻二班一次学习讨论会的摘记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5-06-25
第2版()
专栏:

同量劳动相交换是怎么一回事?
——北京工艺美术工厂金雕漆车间雕刻二班一次学习讨论会的摘记
麦小燕(学习班长、青年工人):上次学习,我们讨论了《马克思 恩格斯 列宁论无产阶级专政》第十二条语录的大概意思。今天咱们对这条语录,再深入讨论一下。谁有问题,可以提出来,大家讨论。
张佩珍(中年工人):我先提个问题吧。“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这是什么意思呀?
孙茂桐(老工人、二班理论小组成员):是不是这么回事:好比说,我们的雕漆瓶生产出来以后,值多少钱,扣除掉原材料成本、各种费用、应该交国家的利润,等等,剩下的就是发给咱们的工资。
李红(青年工人、车间理论小组成员):孙师傅讲的意思差不多,只是举的例子还不大确切。马克思讲的这句话,是从全社会的范围说的,不是就一个工厂、一种产品来说的。我看这句话是这样的意思: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对于个人消费品是按劳动来进行分配的。社会对于生产者创造的社会总产品,先要扣除社会需要的那部分,例如,为了继续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基金,为了应付自然灾害的后备基金,为了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文教卫生福利基金,等等,然后才能进行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劳动者创造的社会总产品,经过上述必要的社会扣除之后,又正好领回他给社会的那些劳动量。这就是按劳分配,也就是第一段的最后一句话:“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所谓“全部领回”,是指社会作了各种扣除之后说的,是从整个社会的范围说的,是从社会总产品在社会中总的分配说的。从这里,我们就不难看出林彪制造的“变相受剥削”谬论的反动实质。林彪说的当然是恶毒的攻击,在理论上是贩卖拉萨尔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的货色。林彪鼓吹的谬论是对马克思关于社会分配问题的基本原理的反动,是妄想以此来煽动一部分人跟着他的修正主义路线走。我们千万不可上林彪一类骗子的当!
众:不扣除社会需要的那部分,怎么维持继续生产呀?拿什么去扩大再生产呀?国家拿什么去建设新的工厂、修筑新的铁路呀?拿什么去办各种公共福利事业呀?林彪的这个话,反动透顶!
麦小燕:这条语录第二段里说按劳分配和商品交换通行的是同一原则。什么原则呢?就是同量的劳动可以相交换,就是第二段最后一句话:“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马克思在这里还说:“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谁说说,为什么说内容和形式都变了?
傅淑兰(中年工人):这里说的内容变了,是说生产资料所有制变了。以前是私有制,现在是公有制。
冯继红(青年工人):傅师傅说得对。现在,一方面,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品,谁也不应占有别的东西。形式变了是怎么回事呢?我也不明白。
李红:按照马克思当时的设想,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不存在商品生产,按劳分配不再采取商品、货币的形式,而是用证书形式,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所以说,形式变了。内容变了的问题,刚才傅师傅和小冯说得对。还有一点,就是过去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一切都是商品,连劳动力也成了商品。工人给资本家做工,出卖的是劳动力这种商品,资本家付给工人的工资,也就是劳动力这种商品的价格。而在我们社会主义社会里,劳动力不再是商品了,所以说每个人只能提供劳动,而不是提供作为商品的劳动力。
麦小燕:这个问题就说到这里。咱们再看第三段,马克思讲,“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这是什么意思?谁来说说。
张秀英(生产班长、青年工人):第三段有句话:“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我也搞不明白,谁来举个例子讲讲。
王丽雪(中年工人):我说点,说的不对,大家再补充。比如手表和雕漆瓶,这两种东西的价值一样多,它们就应该能交换。但是,它们在市场上出卖的时候,价钱有时高,有时低。市场上缺手表,手表就会涨价;市场上手表太多了,手表就会降价。
孙茂桐:我们现在市场上的东西没有一会儿涨价,一会儿降价呀!除了象西红柿这类蔬菜,冬天贵点,夏天便宜点。
张佩珍:王丽雪说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情况。在我们社会主义社会里,商品的价格是国家有计划地规定的,不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所以物价是稳定的。这体现了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李红:西红柿冬天为什么提高价格?因为它的价值量变了。就是说,冬天生产的西红柿,人们付出的劳动量比夏天的多。
(有人说:冬天的西红柿,是在暖房里长的。)对呀,暖房里的条件就和大田里的条件不一样,劳动量付出的多,生产资料用的多,价值也就多。这条语录里说的平均数不是指这种季节差价的平均数。这里所说的是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形成的平均数。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同一种商品,受供求关系的影响,价格是不固定的,有时涨价,有时降价。但是,从较长的时间看,这种涨价和降价的平均数和商品的价值是一致的。两种产品,比如刚才说的手表和雕漆瓶,如果它们的价值一样,价格都应该是一百元,那它们就可以相交换。但是,它们在市场上卖的价格多少不一定,也许雕漆瓶有时卖一百一十元,手表有时卖九十元。所以说,商品交换中,按原则讲,价值相等的东西才能交换,但实际上在每个个别场合,也就是实践过程中,互相交换的两种东西不一定价值相等,原则和实践是矛盾的。这是资本主义社会里的情形。而在马克思当时设想的采用劳动证券分配个人消费品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按劳分配体现的是“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这里,原则和实践已经不再互相矛盾了。
麦小燕:下面谁讲讲,马克思说“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说“它象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
袁道伟(中年工人):这就是说,按劳分配所体现的平等的权利在事实上是不平等的。说它是平等的权利,是说它是用劳动这把尺子来计算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不劳动者不得食,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这是按劳分配进步的一面。但是,这个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因为它是用劳动这一把尺子去衡量不同等的个人,所以就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拿我们厂的情形来说,有的体力强些,有的弱些;有的技术熟练些,有的差些。干活的时候,有的手快些,有的慢些。各人的家庭负担也不同,有的人口多,负担重,有的人口少,负担轻。于是,“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所以,按劳分配“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形式上好象是平等的,事实上是不平等的。
李红:谁把这条语录的最后一段话解释一下。
麦小燕:过去,我对这段话理解得不全面。只认为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没有注意到马克思同时指出了它所体现的平等权利是有“弊病”的。更没有注意到,按劳分配虽然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条件和人们的思想状况决定的,但是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的变化,具体的分配办法也会发生变化。在这些条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的时候,我们还要实行按劳分配;但是绝不能把它的“弊病”当成宝贝,去扩大它,强化它。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