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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尽所能,按劳分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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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5-07-10
第2版()
专栏:名词解释

  各尽所能,按劳分配
  施达
“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个人消费品是在从社会产品中扣除社会生产基金、后备基金、满足共同需要的社会消费基金等以后,以劳动为同一尺度进行分配的。
“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就是指社会上的每个劳动者尽其所能地从事社会劳动,社会则按照各人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消费品。这个原则,实现了“不劳动者不得食”的社会主义要求,否定了几千年来“劳者不获,获者不劳”的人剥削人的制度,为广大劳动人民带来了“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平等权利。这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但是,按劳分配不是共产主义的东西。它还不是人类社会最合理、最理想的分配原则。按劳分配通行的是商品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因为按劳分配是按同一的尺度——劳动去分配消费品,表面上看好象很平等,但是不同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有强有弱,技术熟练程度不同,因而每个人得到的劳动报酬是不同的,按家庭人口平均,各个家庭之间的差别更大,事实上是不平等的。体力好的比体力差的得的多,子女少的比子女多的生活得好。这种形式上的平等,事实上的不平等,正是资产阶级法权的实质。从这一点看,它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所以,列宁说:“就产品‘按劳动’分配这一点说,‘资产阶级法权’仍然占着统治地位。”
按劳分配原则虽然存在着局限性,但这在社会主义社会是不可避免的。因为社会主义社会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脱胎出来的,它不能不在各方面带着旧社会的痕迹。由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还没有高度发展,社会产品还没有达到极大的丰富,人们的思想觉悟还没有普遍提到共产主义水平,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只能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我们必须正确对待这个分配原则,既要看到它的历史必然性,又要看到它的局限性。对就产品“按劳动”分配这一点上仍然占着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法权,既要承认它,又要加以限制。在实行这个原则的时候,要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强调每个劳动者尽其所能地工作,批判“按酬付劳”的雇佣观念,限制实行按劳分配带来的消极作用。
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毛主席关于理论问题的重要指示,批判刘少奇、林彪一类鼓吹的“物质刺激”等修正主义谬论,吸取苏联修正主义头子在分配领域扩大资产阶级法权,把苏联演变为官僚垄断资本主义的教训,加强共产主义的思想教育,正确执行党的分配政策,提倡各尽所能为国家多做贡献,逐步为将来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分配原则创造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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