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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国家联盟首脑会议闭幕 会议就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团结和地区经济合作问题取得一致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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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6-02-26
第5版()
专栏:

东南亚国家联盟首脑会议闭幕
会议就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团结和地区经济合作问题取得一致意见
新华社一九七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讯 巴厘消息:东南亚国家联盟第一次首脑会议二月二十四日下午在印度尼西亚的巴厘岛闭幕。会议就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团结和地区经济合作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
会议结束时发表了一项联合公报。五国首脑签署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协调一致宣言》。
公报说,会议对“东盟取得的进展,特别是在成员国之间发扬合作和团结精神方面的进展表示满意”。
公报说:会议认为,“成员国走向更高程度的合作是必要的,特别是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领域的合作”。
公报说:“在和平、自由与中立区问题上,各国政府首脑对初步制定为争取承认和尊重这个中立区所必要的措施方面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他们指出,要继续这方面的努力,以便早日建立中立区。”
公报说,“为了实现在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之间加强经济合作的决心,他们商定一九七六年三月八日至九日在吉隆坡召开经济部长会议,讨论贯彻东盟各国政府首脑会议关于经济合作问题的决定的措施。”
公报说,东盟各成员国的外交部长们签署了成立东南亚国家联盟秘书处的协议。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规定,“条约的宗旨是促进缔约国人民之间的永恒和睦和持久的友好与合作,这将有助于加强它们的力量、团结和更加密切的关系。”《条约》规定,指导缔约国之间关系的原则包括:相互尊重彼此的独立、主权、平等、领土完整、民族特征和互不干涉内政等。
《条约》规定,“缔约国要有决心和诚意防止出现争端。在出现了争端和对它们直接影响的问题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出现了有可能破坏本地区和平与和谐的争端的情况下,它们应当克制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任何时候都要通过友好磋商来解决它们之间的这种争端。”
《东南亚国家联盟协调一致宣言》用大部分篇幅谈到了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问题。《宣言》说:“成员国应该就它们本国和本地区的发展计划采取合作行动,最大限度地利用东盟地区的自然资源,来进一步相互补充各国的经济。”《宣言》说,东盟合作的原则,也应反映在共同探讨国际商品问题和其他世界经济问题方面,以便有助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
《宣言》说:“成员国应该单独地和集体地力求创造有益于促进东南亚国家在相互尊重和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和平合作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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