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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召集私营厂商座谈会 讨论救济失业员工细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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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3-06
第4版()
专栏:

  京召集私营厂商座谈会
讨论救济失业员工细则
【北京讯】北京市工商联合会筹委会于四日召集一百多私营工厂负责人举行座谈会,讨论市府颁布的救济失业员工试行细则的执行问题。自市府颁布该试行细则后,已缴纳二月份救济基金的至今仅有一百多户。私营行业中,地毯、针织等二十二行业还未开始。座谈会上首先由各厂负责人提出执行中发生的问题,然后由劳动局副局长万一分别予以解答。他说明这个法令是经过第二届第一次北京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政府一再慎重考虑而制定的。颁布以后,在私营工厂中大部分厂方和工人都能认清这是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出发,使工厂作坊获得合理改善经营,并适当保障工人生活。但有个别的厂方认识还不够正确,把缴纳救济基金看成是负担,甚至看成这笔钱是政府一部分财政收入。实际上从缴纳数字上看,公营工厂占总数的百分之七十六,私营工厂仅占百分之二十四。而可能解雇的人数则比例相反,据初步统计,私营工厂要占解雇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公营工厂所缴纳的基金将多数用于私营工厂失业员工,这说明工人之间的阶级友爱。同时,政府所收来的救济基金远不足以解决失业员工的需要。市府今年概算中要以二百多万斤小米来补助这笔开支。从这数字中所表现的公私关系,充分说明了政府是以大力帮助各工厂解决发展生产中的困难的。接着万副局长就各业公会代表在执行当中所遇到的问题,作如下的解答:第一、关于执行范围,凡雇佣十人以上的工厂、作坊均包括在内。经副理因是资方或资方代表,故不计算在内。至于一个企业单位内的店员,则应同一般工人同等看待。学徒是工人的一部分,也包括在内,其中学徒本人工资很少,无法缴纳救济金的,可做为个别问题,由劳动局适当处理。第二、关于实际工资问题,由于目前各业工资支付形式还不统一,不能机械规定项目,须按各工厂、作坊支付工资的具体情况,包括各项实际收入。例如厂方供给的伙食费等即应包括在内。第三、关于工会会员与非会员问题,这一救济办法是政府的法令,不管工人是否工会会员,均在被救济之列;缴纳救济基金时,当然也不应有差别。最后万副局长号召各同业公会负责人认真、迅速传达这个办法的精神,很好地执行政府法令,以利首都生产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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