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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监察委员会团支委 开除陈奎生团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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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3-11
第3版()
专栏:

  中央监察委员会团支委
开除陈奎生团籍
【本报讯】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最近决定开除该支部团员陈奎生团籍。此项决定已经上级团委批准,并向团内外公布,以教育广大团员与青年。
决定称:陈奎生,男,山东邱县人,现年二十五岁,农民出身。一九四二年参加冀中野战部队任战斗员二年、班长二年。一九四五年抗日战争胜利后曾潜逃回家。一九四七年再参加工作。起初在公安部门,一九四九年七月调华北人民监察院警卫队。十月十六日加入青年团。同年十一月监委会成立后即在该会继续担任警卫工作。于一九五○年一月一日又开小差。决定指出:陈奎生的错误行为,完全是由于追逐个人享受和不正确的人生观逐步发展的结果。陈奎生虽然参加革命已七八年,但始终未确立革命人生观,思想上存在着浓厚的自由散漫及平均主义的色彩。刚到北京时,他把所有积存的钱买了手表、镶上金牙。上级告诉他这些东西对他并非急需,劝他买些学习用品;但是他不听,反而发牢骚。七月到监察院后,他即表示不愿再回大队,因为部队“生活太严”。他对领导不服从,和同志们团结亦不好。入团时曾指出这一缺点,但他未能改正。时常和班长闹别扭。去年十二月中旬,他闹情绪、不遵守制度、不按时起居、工作松懈。有意见不向组织反映,却背地和落后分子议论。上级布置一九五○年军队生产任务,要求做到半年菜金,两月粮食自给的地步,他就在班里埋怨供给制“太不合理”,说“自己革命七八年,还不如一个新干部”。听说一九五○年军队要正规化,要加强军事操作,他更不满。由于上述的错误思想,再加上落后分子的挑拨鼓动,小组和支部又未能及时发觉与纠正,因此终于造成开小差脱离革命的严重错误行为。决定指出:“陈奎生事件告诉我们:含有个人企图而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在参加革命后,如果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斤斤计较个人得失,追逐个人享受,则其发展前途是很危险的。”
为此,监委会团支部委员会决定并呈报上级团委批准,把这件事在团内外公布,以教育所有团员及革命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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