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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国营公营企业 订集体合同保证生产 推动了行政管理工作和工会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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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3-14
第2版()
专栏:

  沈阳国营公营企业
订集体合同保证生产
推动了行政管理工作和工会工作
【本报讯】据东北日报消息:在五个月来的新纪录运动中,沈阳市国营公营企业中,有九个单位已订立集体合同,有力的保证了生产,推动了行政管理工作,充实了工会面向生产的内容,并获得订立集体合同的初步经验。该市已订立的九个集体合同,大致可分三种类型,即短期集体合同,不包括福利、劳保等内容的单纯生产合同,为完成某一项特定任务的包工合同。如化工实验厂的装修合同及机械实验厂的安全合同。自订立集体合同后,各工厂完成生产任务得到可靠保证,有的并超过了生产计划。机械三厂从去年九月到十二月,共订立三次集体合同,每月都胜利完成任务,有些月份且超过了任务。窑业总厂自订立合同后,以十二月份为例:粉碎部超过任务百分之十四,合泥、成型、挑板超过百分之二三·三八,质量提高百分之五十,并降低了消耗率。其次,由于订立了集体合同,各厂工会已能主动掌握生产计划。如机械三厂工会,已按照集体合同内容,领导各车间订立了联系合同,使车间调配工序更有条理。机械六厂东厂支会主任贾治邦则深入车间,和工人一起打夜班,帮助研究减少铸件废活,有力的推动了生产。第三,各厂由于订立了集体合同,得到广大群众的监督,逐渐健全了各种制度。如机械三厂在十一、十二月份检查合同执行情形时,工人对待料、铸工浪费等现象,都提出了批评和改进意见。机械一厂接受工人意见,增设砂轮机,改进了工人站队磨刀浪费工时的现象。同时各厂在订立合同中,开始采用较合理的工资制度,如初步的超额奖励制等。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工人的生产积极性。
根据沈阳公营企业的经验,在订立集体合同过程中,应注意下面几个问题:第一,合同内容必须贯彻“发展生产,公私兼顾”的精神。比如在定额方面:既要教育工人克服保守主义思想,拥护新定额;也要防止定额过高,影响工人劳动热情,如窑业总厂打砖任务定的过高,非加班不能完成任务,结果影响工人情绪,且有碍工人健康。在工资的规定上,同样不宜过高或过低;在没有标准的定额以前,一般应实行超额奖励制,以刺激工人提高生产。但同时必须注意劳动保护工作,对工人的加班加点要有适当限制。第二,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合同订立前要作充分的宣传教育,合同条件要经过小组反复酝酿讨论,最后在群众大会上签字通过。订立后,则须定期认真的检查。只有这样才能引起工人重视,懂得国家生产任务的重要性和自己的责任,以提高其生产积极性。第三,为保证生产任务的实现,工会应根据合同订出自己的具体计划,领导各车间订立联系合同,发动小组与个人订生产计划,组织生产竞赛运动,并要注意检查合同的执行程度,主动提出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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