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阅读
  • 0回复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 关于统一全国国营贸易实施办法的决定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3-15
第1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
关于统一全国国营贸易实施办法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十四日电】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本日发布关于统一全国国营贸易实施办法的决定(一九五○年三月十日政务院第二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全文如下: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为了统一全国的国营贸易,以便完成国家的出进口计划、领导国内市场、调节全国的和地方的物资供求、促进生产事业的迅速恢复和发展起见,对全国的国营贸易事业,特作如下各项决定:
一、国家的贸易机关
(一)全国的国营贸易、合作社贸易与私营贸易的国家总领导机关为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各大行政区及中央直属省市人民政府的贸易部门,受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及当地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双重领导。
(二)在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领导下,设立下列全国范围的国内贸易专业总公司:甲、粮食总公司;乙、花纱布总公司;丙、百货业总公司;丁、盐业总公司;戊、煤业总公司(包括建筑材料);己、土产总公司。
(三)在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领导下,设立下列全国范围的对外贸易专业总公司:甲、猪鬃总公司:乙、土产出口总公司;丙、油脂总公司;丁、进口总公司;戊、茶叶总公司;己、矿产总公司。
(四)前述二、三两条所列的各总公司在各大行政区,得设区公司。区公司受各该总公司与区人民政府贸易部的双重领导。
(五)在各省,设立粮食、百货、土产三大公司的省公司,受各大行政区粮食、百货、土产区公司和省人民政府的主管贸易部门的双重领导。不设省公司的各专业公司,得在本区内各重要城镇设置分公司及委托其他公司的省公司办理收购及推销业务。
(六)各大城市之国营批发贸易,由各该全国专业总公司或区公司直接领导之。国营零售贸易由市人民政府的主管贸易部门领导之。各大城市人民政府应设置市的若干国营零售公司,在必要时并应设市的信托公司,受市人民政府的主管贸易部门之领导。各城市的国营零售公司与信托公司与各专业公司之间的关系为业务关系。
二、国家各贸易机关的工作职权
(七)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执行以下各项职权:甲、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总计划,起草国营贸易及合作社贸易总计划,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后实施;乙、批准各全国专业总公司的业务计划及财务计划并监督其实施;丙、管理与调度全国一切国营贸易资金及存货;丁、决定全国各大市场国营贸易公司批发商品的价格;戊、指导全国私人商业,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贸易部门对于市场的管理工作;己、颁布全国贸易会计法规。
(八)各全国范围的专业总公司执行以下各项职权:甲、起草本专业总公司的业务计划及财务计划,经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批准后实施;乙、决定本专业总公司的组织设置及人员编制,经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批准后实施;丙、管理与调度本专业总公司的资产与现金;丁、实施统一的会计与表报制度。
(九)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贸易部及省人民政府的主管贸易部门执行以下各项职权:甲、领导与保证各区公司省公司执行与完成全国专业总公司的业务计划与财务计划,监督各区公司省公司在工作中执行人民政府的政策;乙、协调各该地区公司间的相互关系及工作步调;丙、配备与调动各区公司省公司的干部,管理各公司工作人员的生活与教育;丁、在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总的价格政策下,决定本区本省内各中小市场国营贸易公司的批发商品价格与零售价格;戊、指导本区本省的私人商业及市场管理工作。
三、国营贸易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十)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领导下之各专业总公司,均为经济核算单位,具有固定资金与流动资金。各区各省专业公司之资金均受各该全国专业总公司调之度。各区人民政府贸易部及省、市人民政府的主管贸易部门无权调度各公司之资金。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对于贸易资金之调度,通过各专业总公司实施。其关系重大者,应同时通知各大行政区贸易部。
(十一)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各市、县代理贸易金库。
(十二)全国各大行政区及各省之专业公司及其分支公司之一切现金支付包括采购用款、税款、仓库建设费用、经营费用、人员开支费用在内,均须制定财务计划,逐级核定综合上报至全国专业总公司。此项计划,分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度计划三种,由全国专业总公司逐月审核,报告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由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核准逐月以支付通知书通知贸易金库支付之。
(十三)全国各大行政区及各省之专业公司及其分支公司之一切现金收入,包括售货收入及其他收入在内,均须于当日缴呈贸易金库。如因路途较远不可能于当日解缴者,按其路程远近另行规定之。各地贸易金库应以当日现金收入逐级上报贸易总金库。各区公司、省公司及其分支公司亦须以当日向金库交纳现金逐日逐级上报。
(十四)凡缴入贸易金库之一切现金,非经贸易总金库之通知单,不得支取。
四、国家物资调拨的基本原则
(十五)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与其他各部门间所有关于物资的调拨,根据全国财政经济总计划之物资调拨计划,首先由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与其他部门间成立原则的协议,然后由各专业总公司与各该部门领导下之国营企业根据这些原则协议议订调拨物资的合同。
(十六)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所属各专业公司之间的物资调拨,由各专业总公司根据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批准之计划议订调拨合同。
(十七)各专业总公司所属各区公司省公司之间之物资调拨,由各区公司省公司根据全国专业总公司制订之计划议订调拨合同。
(十八)一切拨调物资的合同,均须载明物资的种类、数量、规格、价格、运输、包装及其他有关事项。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必须严格信守。
(十九)凡各国营贸易机关之间调拨的合同及国营贸易机关与其他国营企业之间调拨的合同以及与国营交通机关之运输合同,一律不支付现金。由应付款部门开具转账支票,通过银行清算之。
五、执行以上各项办法的步骤
(二十)在各专业总公司未成立之前,一切国营贸易之物资调拨及现金调拨,暂不实行以上制度。仍按过去办法,由中央贸易部通过各区贸易部进行。
(二十一)各专业总公司成立日期,由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分别通告。自各专业总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切国营贸易的物资调拨及现金调拨,均须通过各专业总公司执行。各区人民政府所有应该属于各该公司经营范围内之一切商品及原有资金,均须移交各该公司接收并经营。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