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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价交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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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6-07-09
第2版()
专栏:名词解释

等价交换
等价交换是商品交换的原则。等价交换的“价”,是指商品的价值量,它是由生产这种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的。一种商品与另一种商品相交换,只能依据它们各自的价值来进行。比如,生产一支钢笔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是三小时,生产两双手套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也是三小时;它们的价值相等,便可以进行交换。因此,等价交换就是按照生产各种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量进行的交换,是以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等量劳动相交换。
在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中,商品的价值表现为一定的价格。等价交换要求价值和价格相一致。可是,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由于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商品的价格经常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因此,“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页)从个别场合或从一个短时期来看,商品的价格同价值往往是不一致的,时而高于价值,时而低于价值。但是,不论商品的价格怎样同价值不一致,它总是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的。从一个较长的时间来看,商品价格的上涨或下落部分会相互抵销,商品价格变化的平均数总是同它的价值相等,商品交换是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的。
等价交换是商品交换通行的原则,它在平等的口号下掩盖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在市场上进行交换的商品,不管在生产这种商品的时候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是多么不同,在交换的时候,人们只承认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于各个生产者来说,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同一尺度来计量商品的价值,这是平等的权利。可是,这个平等的权利,对于各个生产者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不同这一点来说,实际上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引起分化,产生出资产阶级。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由于实行商品制度,货币交换,按劳分配,仍然通行等价交换的原则。“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页)如果强化、扩大资产阶级法权及其带来的那一部分不平等,如果让等价交换的原则渗透到政治生活以至党内生活,就会腐蚀人们的灵魂,瓦解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滋生出走资派和新的资产阶级分子。对此,必须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
(柏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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