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0阅读
  • 0回复

郊区土改中有关坟地的几个问题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3-15
第6版()
专栏:答复与询问

  郊区土改中有关坟地的几个问题编辑同志:
京郊现正进行土地改革,兹有问题数则,请给解答是荷。
一、在京郊土改中,原有地主的坟地,是否没收归国有?如仍为原主所有,土改后是否准许再埋死人?
二、如准许埋葬死人,是否发给埋葬证件?
三、所谓“坟地”,是仅指“坟”而言,抑包括坟及四周之土地?
四、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关于处理老解放区市郊农业土地问题的指示》一文中,所谓“坟地及坟地上之树木一律保护不动”,是指土地收归国有后由国家保护,抑由原主保护?
五、如坟地较大,种有几百棵树木,有门楼牌坊,是否准许保持原状?如没有树木呢?
白荣翰白荣翰先生:
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一、京郊土改中,对地主之坟地一律不没收,仍归原主所有,可以继续埋葬死人。
二、地主的坟地既不没收,坟地红契仍归原主所有,自然不需要再发给“埋葬证件”。如坟地四周有大块耕地已分配给农民使用,而坟地与四周耕地是同一张红契,则在土改中确定坟地界限后,可向政府换领土地执照,确定地权,继续享有该坟地。
三、“坟地”一般地是指坟茔所在的坟圈内之土地而言。其四周与之相连的大块耕地,则仍按政务院“关于处理老解放区市郊农业土地问题的指示”第一条处理。
四、“坟地及坟地上之树木一律保护不动”,是指在土地改革中不没收坟地和坟地上树木。因为坟地及其上面的树木平日看护之责,当由原主负责,但国家在法律上应予保护。
五、地主占有的坟地上面的树木、门楼和牌坊,可维持原状由原主保管。但构成坟地的条件和坟地动与不动,并不是以有无树木来决定,只要是坟地,即一律按政务院《关于处理老解放区市郊农业土地问题的指示》第一条处理。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