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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与主管企业部门联席会决定 公营企业利润缴归国库 定期纳税逾期加处罚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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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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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财政部与主管企业部门联席会决定
公营企业利润缴归国库 定期纳税逾期加处罚金
【新华社十六日讯】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为了结束一九四九年公营企业征税及遵照政务院决定开征一九五○年公营企业的营业税问题,特于十五日邀请中央及首都各主管企业部门,举行联席会议。出席单位有中央人民政府贸易、交通、铁道、邮电、轻工业、重工业、燃料工业、纺织工业各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税务总局,华北煤矿、电业管理局,北京市商业局,北京市百货公司、花纱布公司,京津两市税局。中央财委会亦派员指导。会议上各单位都表示坚决执行政务院在本月三日颁布的公营企业缴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并共同决定以下各点:(一)一九四九年各公营企业部门应纳税款。除已将全部企业利润缴归国库,或经中央财经委员会批准将利润转作该企业一九五○年资金者外,其他凡未缴纳者,利润与税款仍须分开交纳,税款统限于三月底以前扫数缴清。(二)一九五○年一、二两月份依营业额计征之税款,应于三月二十日开始缴库,本月底缴清。三月份税款须在四月七日以前缴清。以后每月缴纳税款期限,即遵照政务院所公布的办法执行,即不得迟于次月七日,逾期未缴则按规定加罚滞纳金,并对该企业负责人追究责任。会上一致决定将以上决定通令全国各地公营(包括国营,省营,市、县营)企业一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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