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阅读
  • 0回复

离婚手续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3-18
第6版()
专栏:询问与答复

  离婚手续燕明君:
夫妇间因感情恶劣或其他原因,难以继续夫妇关系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司法机关声请离婚。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理由正当而宣判离婚者,即属合乎法定手续(如系两头离婚,男女同向区级以上政府登记,经审查批准领执离婚证书者也属有效)。如未经上述手续,也未征得对方同意,由单方面登报声明脱离夫妇关系,应视为不合法定手续,无效。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