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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和分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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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3-18
第6版()
专栏:询问与答复

  离婚和分地决平君:
所询夫妇离婚和分地问题,提供处理意见如下:
一、女方因结婚及土改时间的先后不同,在娘家和夫家两头均未分得土地者,如村中尚有公地,可请求当地政府和农会酌予调剂。
二、夫妻生活中共同劳动所得之财产(女的管理家务,抚育小孩,应视为与男的生产劳动同一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可从这份财产中分得自己应得的一份。如女的在娘家和夫家并未分得土地,离婚时则不应将男方婚前原有土地(土改时按家庭人口分到的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提出分地要求。但如果女方在离婚后未再结婚而生活困难者,男方应帮助其维持生活。帮助的办法和期限,可由双方协议或由人民法院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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