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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颁发布告禁止外侨私设电台 已设者限一周内拆除呈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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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3-20
第1版()
专栏:

  公安部颁发布告禁止外侨私设电台
已设者限一周内拆除呈缴
【新华社二十日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本日就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私设电台事颁发公字第四十七号布告,全文如下:
关于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私设电台一事,特规定以下处理办法:
一、凡在中国境内居留之外国侨民及其团体,一律不准私设电台,倘有违反,严惩不贷。
二、外国侨民已装设电台或持有类似电台之设备者,自本布告公布之日起,限七日内拆除,并将电台及其附属设备呈缴当地公安局。
部长 罗瑞卿
一九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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