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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府公布暂行办法 处理城区无主房地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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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3-22
第4版()
专栏:

  京市府公布暂行办法
处理城区无主房地产
【京市新闻处讯】北京市人民政府为确定产权,完成京市地籍整理及促进房地产合理使用,顷特公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处理城区无主房地暂行办法”。办法中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无主之房地:(一)已逾登记限期(一九五○年一月底)无人办理登记者;(二)已声请登记,因证件不足,经通知后未依限办妥手续者。此项无主房地,先由地政局将房地坐落分批公告于人民日报。于公告翌日起三个月内,该房地产所有权人如提出足够证明文件,经地政局审查属实,准予补行登记,并按照逾期登记条款酌予加罚;期满如仍无人办理登记或登记证件不足者,即由地政局移送公逆产清管局代管。已向地政局声请缓期登记,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审查属实后,其房地暂缓代管:(一)产权现有纠纷,涉讼未结,持有法院起诉证件或存契收据者;(二)房地曾经敌伪占用,尚未经公逆产清管局处理确定,持有公逆产清管局或伪处理局存契收据者。
代管期限定为三年,期满即列为公产。在代管期内原房地产所有权人得提出证明文件申请发还,经地政局、公逆产清管局共同审查属实,由公逆产清管局发还之。凡核准发还之房地,在代管期内之收益及税额、管理、修缮费用之支出,由所有权人向公逆产清管局清理之;但修缮费用过巨,超过租金收入者,得由清管局酌情处理。无主房地在代管前已有人租用或使用者,得优先向公逆产清管局申请续租或租用,于发还原所有权人后,仍继续有优先承租权。对无主房地,任何人不得移转、典当、抵押或设定其他负担。该项房地现使用人有保护之责,如有破坏损失情事,应负责赔偿并予依法严惩。遇有特殊情况为本办法所未规定或不适用本办法之规定者,得由地政局或清管局根据实际情况,专案报请市府核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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