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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府制定办法 管理机关生产开采京西煤窑开采须经批准,已进行者一月内补报备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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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3-22
第4版()
专栏:

  京市府制定办法
管理机关生产开采京西煤窑开采须经批准,已进行者一月内补报备案
【京市新闻处讯】北京市人民政府顷制定“北京市京西区机关生产开采煤窑管理办法”,于三月二十日公布实施。凡各军政机关、团体、学校在京西区开采煤窑进行机关生产者,均得依该办法处理之。这里所称的机关生产、系指各军政机关、团体、学校以机关为单位所进行的生产而言,机关干部个人生产不在此例。该办法规定:凡欲进行机关生产的各单位,事先须经各该机关之正式证明,经京西矿务处审查,北京市人民政府财经委员会批准后,方得进行开采。凡机关生产不论独资、合资均视同私营生产,不得有任何特殊权利,并应遵守矿务上一切法令规定,不得违犯。凡机关生产欲与私人合资经营煤窑者,须征得私人同意,一律不得强行入股或购股;入股或购股后,其股东权利与私人股东同;双方所协定的合约,并须呈报审核备案,方视为有效。至于机关干部个人独资或合资进行生产者,首先应经本机关许可证明,其一切权利与义务与私人生产同,不得以机关名义冒替,违者应负法律之责。在该办法未公布前即已进行的机关生产,未经呈报核准者,应即于三月二十日起一个月内遵照进行补报备案,否则以违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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