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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外长会议关于意罗保匈芬五国和约草案要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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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6-08-06
第1版()
专栏:

  四国外长会议关于意罗保匈芬五国和约草案要点
【新华社延安三日电】外长会议关于意罗保匈芬五国的和约草案已经公布,其要点如下:
对意和约草案
意大利与的里雅斯特之疆界,规定意大利应将法国建议线以东之一切领土,以及亚德里亚海岸的里雅斯特区域中之若干岛屿割让予南斯拉夫,的里雅斯特自由区则赓续在法国建议线的意疆界以内(按此处不全),法国将获得法意边境现在意大利境内之领土五小块,然意大利可获得通往其丧失之阿尔比斯区域中水电厂之通路,意大利须将多得喀尼斯群岛之全部主权割让予希腊,并规定此等岛屿必须永远为非军事地区。群岛之移让事宜,将由英希协定决定之。该岛英军于条约生效后之九十天内撤退。
意大利放弃全非洲属地(包括里比亚厄、立特里亚及意属索马利兰)之一切权利。此等属地应暂时维持原状,直至四强联合作成最后之决定为止。意大利尊重阿尔巴尼亚与阿比西尼亚两国之主权,并放弃其在两国内之特别利益或势力。意大利放弃根据一九○一年北京条约在中国所享之一切利益与特权,并规定意大利废除天津意大利租界条约,并放弃上海与厦门公共租界内之权利。意大利须在六年内以其价值一亿美元之物资交付苏联,但现有工业生产在最初两年内可以交付。条约内附注法国、南斯拉夫、希腊、阿尔巴尼亚及阿比西尼亚之赔偿要求,将由现在巴黎举行之和平会议加以考虑。条约规定赔偿物资之数量与种类,须受意苏协定之限制其选择之方法,以不妨碍意大利之经济重建及避免对其他国家之增加负债为原则。
限制意大利之陆军为十八万五千人,宪兵六万五千人。意海军应为六万七千五百吨,另有旧战斗舰多里亚号及杜里奥号,不许拥有潜艇。空军限于战斗机、侦察机二百架,运输机及教练机一五○架。意大利在未与联合国缔结商约或协定前,在和约成立以后之十八个月中,应予各联合国以下之待遇,而各联合国亦予意大利以互惠之待遇,即对进出口之关税及对进口货物之国内课税,意大利应予各联合国以无条件之最惠国待遇。在其他一切方面,意大利对任何联合国任何领土货物之进出,均不得较之对其他联合国或其他外国擅作歧视之待遇。对任何联合国之国民,均应予以本国国民之待遇及最惠国之待遇。
对罗和约草案
对罗尼亚之疆界,应以一九四一年一月一日时之疆界为标准,唯一九三八年一月一日时之罗匈疆界,应予以恢复,苏罗疆界应根据一九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的苏罗协定及一九四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的苏捷协定规定之。遵照休战协定,罗马尼亚已采取措施,不分国籍与种族,释放一切由于从事赞成联合国的活动或同情联合国或因其他种族原因而被囚禁的人民,并废除一切歧视之法律,保证完成这措施,并在今后不再采取任何类似的行动。罗巴尼亚亦应如意大利,应保证捉拿被控为战时叛国或通敌者,并应提供证据。罗马尼亚保证承认对意、匈、保、芬的和约,以及为恢复和平在过去和今后与德国、奥地利、日本所达到之协议或措置,具有完全的效力。陆海空军军备与防务之维持,应严格限于应付国内之事件与边境防卫的任务。罗马尼亚得有一支总兵力十二万人的陆军(包括边防军),五千门高射炮及大炮。海军准许有五千人,军舰吨位准许有一万五千吨。空军(包括海军所属之空军)准有一百五十架飞机,总人数八千名。罗马尼亚不得拥有或取得其设计偏重轰炸机型式的飞机。所有盟军均应于条约生效后九十天以内撤离罗马尼亚,唯苏联有权保留一部分军队在罗马尼亚领土,以维持奥地利苏联占领区红军之交通线。由于罗马尼亚军事行动及罗国占领苏联领土使苏联遭受的损失;均应由罗马尼亚赔偿,但鉴于罗马尼亚曾对德作战,故同意只作部分赔偿,即赔款三万万美金,在八年内付清。
对保和约草案
保加利亚之疆界,应依其一九四一年一月一日之疆界为标准。本文有关希保边界部分,在希保将其意见向和会或外长会议提出前,系属暂时性质。保加利亚得有一支总数五万五千人的陆军(包括边防军),一千八百门高射炮,七千二百五十吨军舰。空军(包括海军飞机在内)得有飞机九十架,其中战斗型式之飞机不得超过七十架,空军人员为五千二百人。保加利亚不得拥有其设计偏重轰炸机型式的飞机。南斯拉夫与希腊所蒙受之损失,将由保加利亚赔偿,但鉴于保加利亚曾经对德作战,故将仅作部分赔偿。
对匈和约草案
匈牙利与奥地利及南斯拉夫之疆界,应以一九三八年一月一日之疆界为标准。一九四○年八月三十日之维也纳决议宣布作废,一九三八年一月一日匈罗边界仍予恢复,匈牙利与苏联之疆界自该二国及捷克斯拉夫的共同交界点起,沿一九三八年一月一日之前之匈捷边界确立之。匈牙利得有一支陆军(包括边防军与内河舰队人员),总数六万五千人,得有九十架飞机的空军,其中作战飞机不得超过七十架,空军人员五千人。匈牙利不得有其设计以轰炸为主之飞机。其对苏联、捷克斯拉夫与南斯拉夫所造成的损失,将由匈牙利赔偿,但鉴于匈牙利曾对德作战,将只作部分赔偿,即赔款三万万美金,其中苏联得三分之二。
对芬和约草案
芬兰之疆界应以其在一九四一年一月一日之疆界为标准,唯芬兰承认归还苏联之贝柴摩省在外。苏联承认放弃其于一九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苏芬和约中所规定之租借汉科半岛权利,芬兰承认了苏联在波兰卡拉——乌德地区使用领土与领海建立苏联海军基地,期限五十年,每年租金五百万芬兰马克。芬兰得有总额三万四千四百人之陆军,四千五百人海军,军舰一万吨,空军(包括海军飞机在内)有飞机六十架,总人数为三千人。芬兰不得有其设计以轰炸为主之飞机。对苏联造成之损失应由芬兰赔偿,但鉴于芬兰曾对德宣战,并协助驱逐德军出芬兰,故将只作部分赔偿,即赔偿总额为三万万美金,分八年以货物付清。芬兰承认苏联有权没收芬境一切德国财产,由德境管制委员会移交苏联。
所有和约,均包含下列条款,有关国家将保证在其管辖下的一切人民不因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之区别,得享有人权与各基本自由,包括言论、出版、宗教信仰、政治信仰与集会自由。
所有和约,均有条文规定,在条约生效后十八个月以内,有关各强国之大使、公使或使团团长,将代表盟国与联合国管理一切关于条约之执行与解释事宜。
所有和约均包括类似对意和约第十三款的条文,即关于处理战犯与法西斯主义的支持者,解除超过被认可军额的军队,管制常备与战争原料及一般性质之经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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