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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巴尼亚颁布新宪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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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7-01-16
第5版()
专栏:

阿尔巴尼亚颁布新宪法
新华社地拉那一九七七年一月十五日电 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于一九七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在阿尔巴尼亚人民议会正式通过,并立即生效。这部新宪法取代了一九四六年颁布的旧宪法。
新宪法除序言部分外,分十章共一百一十二条。
宪法的序言部分概述了阿尔巴尼亚人民为争取祖国的自由与独立而进行英勇斗争的光荣历史,指明了国家在社会主义现阶段所面临的任务。序言指出,“在社会主义阿尔巴尼亚,工人阶级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阶级”,现在,阿尔巴尼亚是“具有先进的工业和农业的国家”。
宪法在《社会制度》这一章中说:“阿尔巴尼亚是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体现和捍卫全体劳动者利益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依靠人民在阿尔巴尼亚劳动党周围的团结,它的基础是在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工人阶级同合作社农民的联盟”。“工人阶级的先锋队——阿尔巴尼亚劳动党是国家和社会的唯一政治领导力量。”“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阿尔巴尼亚“坚持阶级斗争,不断进行革命,以便确保社会主义道路对资本主义道路的彻底胜利,达到完全建成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宪法还规定,“职员服务于人民,并对人民负责,直接参加生产劳动,按照与工人和合作社社员的正确比例获取报酬,不允许产生某个特权阶层”;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群众有权“对国家机关、经济和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实行直接的和有组织的监督”。
在对外关系方面,宪法说:“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关系中遵循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原则,奉行同社会主义国家友好、合作和互助的政策;支持工人阶级的革命运动和各国人民争取自由、独立、社会进步和社会主义的斗争,并同他们团结一致。”宪法说,阿尔巴尼亚“主张和平、睦邻和在平等、尊重主权、不干涉内政、互利的基础上同所有的国家发展关系”;“反对任何形式的侵略、殖民剥削、托管、独裁、霸权、民族压迫和种族歧视。它坚持人民自决、行使完全的民族主权和在国际关系中各国平等的原则”。
宪法在谈到经济制度时指出,国家的“经济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经济”,“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由国家所有制和农业合作社所有制组成”,“国家以统一的总计划组织、领导和发展整个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禁止割让租界、建立其他外国的经济、财政公司和机构,禁止同垄断资本以及资产阶级的资本主义国家和修正主义国家建立共同的经济、财政公司和机构,同时禁止向它们索取贷款。”宪法还规定国家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公民不交纳任何种类的赋税。
在文教科学方面,宪法规定“教育建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世界观基础上,实行学习同生产劳动和体育、军事教育相结合”,科学技术要“密切联系生活和生产,为社会进步和国防服务”。
宪法规定,“人民议会为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人民和国家主权的代表,唯一的立法机关。”“人民议会每四年选举一次。”“人民议会主席团是国家高级常务政权机关。”“部长会议是最高的执行和号令机关。”“人民会议为相应地区行政单位在劳动群众广泛参加的情况下实现管理的国家权力机关。”
关于国防和武装力量,宪法规定由人民军、内务部部队和人民志愿自卫军组成的武装力量来保卫阿尔巴尼亚及其社会主义胜利果实。“作为保卫祖国的主要力量的人民军,是人民的军队,是为人民服务的。”“武装力量由阿尔巴尼亚劳动党领导”,“阿尔巴尼亚劳动党中央委员会第一书记是武装力量的总司令和防务委员会主席”。宪法强调,在阿尔巴尼亚领土上,“不允许建立外国军事基地和驻扎外国军队”。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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