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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人民法院 怎样处理房屋纠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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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3-26
第4版()
专栏:

  京市人民法院
怎样处理房屋纠纷
【京市新闻处讯】在北京市人民法院一九四九年三月十八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案件统计中,房屋案件占了很大的比重,计共收案二千六百零三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百分之四十一。北京解放初期,由于一部分市民还不了解人民政府的房屋政策,以为农村平分了土地,城市也就会平分房屋;加以奸特恶意造谣,所以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关系非常混乱。去年五月十六日军管会公布解决房屋问题的布告,明确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正当利润的取得,同时也明确了保护房客在租赁期间的正当使用。使存有房屋纠纷的当事人,扫除了思想顾虑,敢于通过诉讼来建立正常的租赁关系。因此在六、七月间房屋案件陡然上增几达一倍。
根据人民法院十个月间所处理的一六八○件房屋案件(其中包括调解判决的九一九件,经说服撤销或停止诉讼的七六一件)中,按照纠纷的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租赁纠纷
第一类,房屋租赁纠纷:包括因增租、减租、转租、欠租和租约期满五种情形所引起的纠纷,共占全部案件百分之六十三。其中又以欠租纠纷最多,占二分之一。欠租纠纷大都是由于过去经过国民党反动派几次搜刮性的“币制改革”,租金已变得过低,出租人要求提高房租并拒收租金,或因过去以面粉计租,订的过高,房客拿不起,请求减租,并欠租不缴而引起的。
所有权纠纷
第二类,房屋所有权的纠纷:包括买卖、回赎、铺底权、首要战犯的房屋和房屋倒把等问题。这类纠纷主要的是房屋所有权未确定,或非法冒领敌产,从事房屋倒把图利,或买卖房屋时沿用旧习“典三卖四”发生欠价和交房迟延的问题,或因铺面与铺底的所有权不一致而引起争执。
收房纠纷
第三类,收房纠纷:房主收房,房客同意交房,但在收房过程中发生过去付出之押租(包括不合理的押租)如何偿还,搬家费索得太高,提存于伪法院租金如何折算等问题,以及房客在租赁期间对房屋修建费用之赔偿问题等。
在处理房屋纠纷时,人民法院是根据五月十六日军管会关于房屋问题布告的保护城市房屋,奖励私人修建的基本精神,废除各种不合理的现象,如过高的押租(即超过房租一个月的押租)和“进门烂”的押租,以及租房时的种种恶习如“一茶一租一打扫”等。有的房客借“提存”伪法院、邮局、银行的租金白住房子,而房屋修建费和房产税仍由房主负担,对这一种极不合理的现象,人民政府不予承认,仍以房客欠租论。但对“提存”较多的房客,为使其经济上少受损失,把这种“提存”当作一种事实看待,在核定补交欠租时,酌量令其减少补交数额。
租额、收房、搬家费问题
因租额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则首先尊重双方的意见,由双方自由协议,折合实物,如协议不成,则由法院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及房屋的大小、好坏、位置所在地,予以适当的判决。经法院调解成立的新租赁契约或判决的赔偿,一律按实物折算,对一些长期欠租的房客,一般的也按照当时实物折算。
对要求收房或索搬家费问题,首先根据房主收房的用途是否合乎收房条件,是否影响发展城市工商业决定,不是以搬家费为先决条件。搬家费有无和多少,则视房主房客的经济能力和住房的时间长短决定。
二房东问题
二房东的问题:人民政府原则上不承认二房东,因为二房东一般都是居间剥削。如果发生了纠纷,人民法院便促使房客和房主直接订立新租赁契约。
在工作方式方法方面,人民法院曾采用过:一、法庭审判;二、赴区就审(这是结合区公所就地调查和审判);三、集体审判:有计划地传集同类型案件的当事人,由审判员讲解政策法令,采用典型案件判决,教育和促使当事人自己进行讨论研究,解决问题。
调解多于判决
一年来,人民政府在保护城市房屋方面是有成绩的,首先它通过审判贯彻了军管会房屋布告精神,否定了国民党反动派的片面保护“房客”的政策,澄清了奸特的恶毒宣传,建立起正常的租赁关系;其次在处理房屋案件时,法院重视调解工作(调解多于判决),进行了耐心的说服教育,团结了主客双方;再次是学会了走群众路线的审判方法。经验证明,结合区公所,深入群众,就地调查审判,不但可以把事情办得更妥当,而且也是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办法之一。但在处理具体案件中,也曾发生一些偏差,如在核定租额时,少数干部把“穷人观点”误作阶级观点,把房主房客的关系看作地佃关系,租额订的过低,忽略了“保护城市房屋,奖励私人修建”的政策,致案件解决迟缓,积案达一千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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