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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行合同制的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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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3-30
第2版()
专栏:

  黑龙江省实行合同制的办法
(一)在订合同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第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了解当地副业生产种类、产量、质量、技术条件、运输条件,原料来源,国家是否收购,是否有出口价值,本地和外地市场销售情况。第二、精密进行成本核算,了解各种副业产品的成本价格和农民希望的价格,本地外地市场价格,国家收购价格,再加运输、损耗减量、人员开支等,这是订立和实现合同的重要环节。但这中间要防止合作社干部“无利不干”的偏向,主要应看对国家对人民对发展生产是否有利,否则如无成本核算盲目的订合同,不是合作社赔本就是农民吃亏。如绥化县联社与银行订立合同,代购麦种三十万斤,负责保管到春耕发放农贷时,每斤手续费五十元,但事后计算收购时人员开支保管工具席子费用,一冬的减量即要赔本上亿元。第三、订合同前必须了解产购双方情况,生产者原料准备,生产能力,是否能按时交货,保证一定质量,收购方面货款是否能供应及时,否则即会影响合作社的信用和资金周转。如绥化县联社与火磨订代购小麦合同,由于火磨现款供应不上,结果县联社垫压了资金二十四亿,火磨一个多月才还上,合作社吃了很大的亏。
(二)关于合同内容,应包括购销副业产品的数量、质量、价格、交货付款(或农民需要的实物)的时间(分几期),办法,地点,及对合作社的优待比率,及减量损耗负责办法等,同时应明确规定货款及交付不及时要有一定的赔偿费和延迟费,使签定合同双方互守信用。关于产品的价格和质量按具体情况,可分为“活口合同”与“死口合同”两种,“活口合同”即按交货时货物的质量等级作价随行就市,“死口合同”即一定质量一定价格,与国家商店订立合同价格,有的采取随涨不随落,不使合作社吃亏。为了使双方在价格上不吃亏,一般以订立短期合同较好。定出分期付款给价,分期交货办法,一般与国家和农民订购销合同,一签字先交定价一半或三分之一,交货一半以上即全部给价付款,不要一签定合同即全部给价付款,这对扶助农民副业生产与合作社好处很大。在签定合同前双方应慎重考虑,一经签字即应互守信用,保证合同上规定的质量,不能偷工减料。反对合作社(或下级合作社)企图占国家商店(或上级合作社)便宜,利用国家资金投机倒把从中渔利,不履行合同,不按时交货的偏向。
(三)订合同的方法和应注意的问题:第一、合同最好是从国家商店县、区、村社到生产小组和户,订立联系购销合同。县区联社和国家商店可经过调查研究自上而下订立,但村社和区社与群众即必须自下而上根据群众产销情况,首先与群众和生产小组订,然后再与区社订购销合同,否则就会变成行政命令和摊派任务。而且订合同只能是通过经济组织,本自愿两利原则,不能勉强订。县联社与区村行政干部订购销合同是不对的,他必然形成行政摊派。第二、广泛开展订合同和实现合同的关键在村社和生产小组,如村社没有和小组、农户订合同,一切都是空的。村社必须把订立购销合同与组织副业结合起来,合作社应与区村干部配合起来,抓住典型推动全面,因此合同的大小均应根据情况决定。其次要防止村社与区县社订合同后,不深入群众组织副业生产,把合同预支的定款作为“贷款”“救济”或投机倒把。第三、订合同后县区村社干部必须深入下去抓紧检查督促,了解其生产情况,保证按期交货,不能认为订了合同即万事大吉。对生产无保证的,如二流子即不与他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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