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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桥歪曲了社会主义分配的性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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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7-05-17
第3版()
专栏:

张春桥歪曲了社会主义分配的性质
何伟
张春桥在一篇文章中说:资产阶级法权“在分配方面还占统治地位”。什么是分配问题?马克思主义者历来认为,研究分配问题,首先应着眼于社会总产品的分配。只有象拉萨尔那样的机会主义者才把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放在首位。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对拉萨尔这种错误观点进行了批判,并科学地论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指出社会首先要分配的是社会总产品,必须从中先作两大类的扣除,即:首先扣除为生产上需要的部分;其次扣除作为公共消费的部分。其余部分才作为个人消费品进行分配。社会总产品是按照这一原则进行分配的,怎么能笼统地说,资产阶级法权在分配方面占统治地位呢?任何一个马列主义经典作家都没有这样说过。
至于说到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说:“就产品‘按劳动’分配这一点说,‘资产阶级法权’仍然占着统治地位。”(《列宁选集》第3卷第251页)列宁这句话讲的是非常严格的,不是笼统地谈分配问题,而是很明确地指出在个人消费品方面,就产品按劳动分配这一点说的。列宁这里所讲的意思和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所讲的意思是一致的。他们都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仍然通行着商品交换中那个等量劳动互换的原则,就这个原则本身来说,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它在按劳分配方面还占着支配地位。
马克思也好,列宁也好,虽然都认为在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方面资产阶级法权还存在,但并没有把它和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对立起来,而是都肯定这一分配原则是社会主义的原则。马克思指出,这一分配原则,“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页)。列宁指出:“‘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个社会主义原则已经实现了;‘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这个社会主义原则也已经实现了。”(《列宁选集》第3卷第252页)这就说明,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方面虽然还存在着资产阶级法权,但并不影响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分配原则。
可是,张春桥谈到分配问题时,只谈资产阶级法权占统治地位的一面,而不谈它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他还进一步把资产阶级法权和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对立起来,认为资产阶级法权是社会主义
“经济基础还不稳固”的原因。这样,按照张春桥的逻辑,要“稳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就必须取消资产阶级法权。那末我们要问:按劳分配是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组成部分?既然是组成部分,只要按劳分配而不要资产阶级法权能做得到吗?取消了按劳动分配个人消费品的这一等量劳动互换的资产阶级法权,按劳分配原则还能存在吗?没有按劳分配,还能叫作社会主义社会吗?显然,张春桥的论述,在逻辑上是混乱的,在观点上完全错误。
我们对待资产阶级法权的态度,是要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在分配方面主要是使工资的差别不要过分悬殊。但限制本身就说明不是要取消资产阶级法权。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不仅不取消它,还要保卫它。列宁指出,国家要来保卫劳动的平等和产品分配的平等。毛主席也说,我们就是建设了一个没有资本家的资产阶级国家,为了保障资产阶级法权。所以,我们既要保障资产阶级法权,又要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在保障实现按劳分配的过程中,根据条件,逐步限制它。张春桥把资产阶级法权和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对立起来,就是借限制资产阶级法权之名来否定按劳分配,掩盖他歪曲社会主义分配性质的丑恶嘴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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