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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我国航空事业发展 中苏签订民航公司协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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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4-02
第1版()
专栏:

  协助我国航空事业发展
中苏签订民航公司协定
公司按平权合股原则组成;经营北京至赤塔,北京至伊尔库茨克,北京至阿拉木图等民航线。
【新华社一日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签订关于创办中苏民用航空股份公司协定的公报:三月二十七日于莫斯科签订了关于创办中苏民用航空股份公司的协定。该公司系按平权合股原则组成,其目的在于协助中国本国航空事业之发展及加强中苏两国间之经济合作。协定中规定组织与经营下列民用航空线:北京至赤塔,北京至伊尔库茨克,北京至阿拉木图。公司之一切开支及其所得之利润,由双方平分之。公司之领导,由双方之代表以轮换制之程序进行之。协定中规定该公司活动之头两年中,管理委员会之主任由中国方面之代表选出,副主任由苏联方面之代表选出;公司之总经理由苏联公民中任命之,副总经理由中国公民中任命之。每过两年,原有两年中由某方代表所担任之职务,由另方之代表接替之。公司之职员由中苏两国公民充任之。协定之有效期限为十年。谈判是在友好的气氛中和完全互相谅解的精神之下进行的。签订协定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联特命全权大使王稼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全权代表为苏联外交部长安·扬·维辛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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