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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新宪法的反动实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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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7-06-13
第6版()
专栏:

苏联新宪法的反动实质
新华社记者述评
勃列日涅夫集团六月四日公布了苏联新宪法草案。这是苏修叛徒集团在苏联篡夺无产阶级政权和复辟资本主义以来炮制的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打着继承列宁主义的旗帜,然而却从根本上背叛了列宁主义的原则,集中地把今天苏联官僚垄断资产阶级的法西斯专政和社会帝国主义政策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无产阶级专政是社会主义宪法最根本的原则之一。而打着社会主义招牌的这部宪法草案却公然写道:“苏维埃国家已经完成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它已成为全民国家。”“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社会主义全民国家。”勃列日涅夫在他的宪法报告中也一再强调这一点。这就是说,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已变成了“全民国家”。这是勃列日涅夫集团炮制的这部宪法彻底背叛无产阶级专政和复辟资本主义的主要标志。
“全民国家”是赫鲁晓夫篡权以后提出来的,在理论上是对马列主义的彻底修正和背叛,在实践上不过是用来掩饰资产阶级专政的一块遮羞布。
稍微有一点马列主义常识的人都知道,国家是一个阶级概念。“国家的特征就是存在着把权力集中在自己手中的特殊阶级。”(《列宁全集》第1卷第397页)任何国家都是一定阶级专政的国家。只要国家还存在,就不可能是超阶级的,就不可能是全民的。列宁还具体指出:“一个阶级的专政,不仅对一般阶级社会是必要的,不仅对推翻了资产阶级的无产阶级是必要的,而且,对介于资本主义和‘无阶级社会’即共产主义之间的整整一个历史时期都是必要的,只有了解这一点的人,才算领会了马克思国家学说的实质。”(《国家与革命》1964年9月第7版第32页)显而易见,从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的整个历史时期无产阶级专政决不会先于国家消亡而结束。
可是从赫鲁晓夫到勃列日涅夫为什么要死抓住“全民国家”这面黑旗不放呢?列宁曾经指出:“资产阶级不得不说假话,把(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制说成
‘全民政权’或一般民主和纯粹民主;但实际上,这种民主共和制是资产阶级专政,是剥削者对劳动群众的专政。”(《列宁选集》第3卷第711页)
苏修叛徒集团篡夺苏联党政大权以来,实行“大资产阶级专政,德国法西斯式的专政,希特勒式的专政”。在今天的苏联,官僚垄断资产阶级控制了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残酷地剥削和压迫劳动人民,社会的贫富两极分化和阶级对抗日益尖锐。苏修叛徒集团一方面鼓吹今天苏联“永远消灭了”“阶级对抗”,确立了“全民国家”;另方面又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国家的职能、法律和法制,这不仅是自相矛盾,而且是为了掩盖他们对无产阶级专政的背叛和强化法西斯统治。在这一点上,倒使人想起了希特勒,这个法西斯头子当年也宣称“国家社会主义的国家没有阶级”,是“超阶级的”。
反对和取消无产阶级专政,确立官僚垄断资产阶级专政的“全民国家”,全面加强这个“全民国家”对内实行法西斯专政和对外侵略扩张的职能,这就是从赫鲁晓夫的“二十大”到勃列日涅夫的宪法所贯串的一条黑线。在这样的国家里,谈什么“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不过是自欺欺人而已。
宪法草案还塞进了“全民党”的黑货,说“苏联共产党是全体人民的先锋队”。事实也已充分表明,这个所谓非阶级、超阶级的“全民党”早就不再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而成为官僚垄断资产阶级利益的代表者,统治和压迫苏联劳动人民的工具。
勃列日涅夫集团的新宪法草案在所有制问题上也玩弄了骗人伎俩。它写道:“苏联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社会主义所有制包括:国家
(全民)所有制,集体农庄和其他合作社组织(集体农庄合作社的)所有制,工会及其他社会团体所有制。”但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者在考察所有制时,从来都是把它同国家性质联系起来加以分析的。国家所有制的性质决定于国家政权的性质,决定于国家为哪个阶级所掌握,国家运用这些生产资料为哪个阶级的利益服务。恩格斯在揭露资产阶级国有化的实质时曾经指出:“现代国家,无论其形式如何,实质上都是资本家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集体的资本家。它愈是把生产力更多地掌握于自己手中,它就愈是成为集体的资本家,愈益剥削更多的公民。”“把生产资料的任何一种国有,甚至俾斯麦的国有,都说成是社会主义的”,这是“某种伪社会主义”。(《反杜林论》,1974年10月第2版,第304—305页)列宁也曾指出:“毫无疑问,合作社在资本主义国家条件下是集体的资本主义组织。”(《列宁全集》第33卷第427页)
苏修叛徒集团篡夺政权后,也就通过国家机器操纵了整个的国家经济,并且在经济领域里自上而下普遍推行修正主义路线和政策,使十月革命后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发生了质的变化。原来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也就变为官僚垄断资产阶级所有制。国营企业和集体农庄虽然还挂着“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招牌,但实际上已不再是劳动人民的财产,而成为官僚垄断资产阶级直接、间接控制的资本。从赫鲁晓夫到勃列日涅夫所推行的“经济改革”和“新经济体制”,使生产的目的完全是为了追逐最大限度的利润,为官僚垄断资产阶级发财致富、加强法西斯统治和争夺世界霸权的需要服务。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分配关系方面,也蜕变为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和其它劳动人民实行压迫和剥削的关系。以勃列日涅夫为代表的一小撮官僚垄断资产阶级通过国家这个“理想的集体的资本家”支配了苏联整个的生产资料和国民经济命脉,对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都实行垄断。苏联社会帝国主义的垄断资本是与国家政权紧密地溶为一体的,其集中程度之高、垄断性之强,是任何资本帝国主义的垄断资本所不能比拟的。这同社会主义的所有制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希特勒当年不是也宣布过“土地、全部动产和不动产……都是德意志国家财产”,并且也说自己的制度是“国家社会主义”制度么?但是,有哪一个严肃的人会把它当做社会主义呢?十分清楚,勃列日涅夫集团在苏联宪法草案里打着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招牌,实质上肯定的却是官僚垄断资产阶级所有制。
在民族关系上,勃列日涅夫集团把“产生了人的新的历史性共同体——苏联人民”,必须“促进”“苏联所有民族和部族接近”等谬论塞进了宪法草案。苏联报刊在谈到这种提法的实质含义时指出,在这个“共同体”内,俄罗斯民族是“主导民族”、“第一民族”、
“领头的民族”等等。所谓“促进接近”则是采用各种手段以达到“民族语言被一种共同语言(俄语)所代替”,“消灭民族界限”,最后“造成一个民族,一个语言”。这是典型的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和强制非俄罗斯民族俄罗斯化。
宪法草案中冠冕堂皇地写了苏联公民的种种权利和自由。但是接着就宣布“公民行使权利与自由不得损害社会和国家利益”,即不得触动苏修统治集团的利益。斯大林当年批判资产阶级宪法时曾指出,那些宪法“甚至标榜民主主义原则,但同时又加上许多附带条件与限制,而把民主权利与自由损伤无余。”(《论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今天的苏联,克格勃特务横行,集中营遍于各地,许许多多反抗新沙皇压迫、剥削的人正是被扣以“损害社会和国家利益”的罪名而遭迫害,这一事实有力地说明那些关于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漂亮词句能有几分价值。
对外政策首次以专门一章列入新宪法,显然是为了掩盖勃列日涅夫全力推行的社会帝国主义政策的实质。本章讲了一连串的“和平”词句,诸如,“苏维埃国家始终不渝地奉行列宁主义和平政策,主张加强各国人民的安全和广泛的国际合作”,“互不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主权平等、边界不可侵犯、国家领土完整、和平解决争端、不干涉内部事务”,等等。新沙皇并一本正经地发誓,要“在自己的旗帜上永远写上‘和平’这个词”。然而,墨写的谎说,决掩不住血写的事实。
事实上,苏联社会帝国主义的历史,正是一部侵略、扩张、干涉、颠覆的罪恶史。它疯狂扩军备战,悍然出兵侵占捷克斯洛伐克,武装侵犯中国领土珍宝岛,在南亚次大陆挑动战争肢解一个主权国家,控制干涉中东国家火中取栗,派遣雇佣军武装干涉安哥拉,策动雇佣军入侵扎伊尔,在南部非洲和红海地区加紧争夺步伐,等等。它威胁西欧的安全,霸占日本北方领土,不断以武力威胁周围国家,舰队开进世界各大洋横冲直闯,搅得世界到处不安宁。这就是勃列日涅夫所谓的“和平政策”!这就是所谓“不威胁”、“不干涉”、“不侵犯”!列宁指出,帝国主义者“都是口头上高谈和平和正义,而实际上却在进行掠夺性的侵略性的战争。”(《列宁全集》第26卷第230页)勃列日涅夫集团的所作所为正是如此。
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一伙为了拼凑这样一部反动宪法,花了十七、八年时间,真是煞费苦心。早在一九五九年,赫鲁晓夫就提出要制订一部宪法,取代一九三六年制订的苏联宪法。一九六四年勃列日涅夫上台后,立即把“宪法委员会主席”的头衔接了过来,并宣称要在一九六七年十月革命五十周年前公布新宪法草案。但是,多年来,苏联人民和世界人民反抗苏联社会帝国主义的斗争连续不断,克里姆林宫内部争吵不休,新宪法草案迟迟难产。
勃列日涅夫在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中,一方面根本否定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的科学论断,恶毒攻击苏联人民在斯大林领导下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是“黑暗”年代;另一方面又宣扬在苏修的统治下苏联“整个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原则性的巨大变化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确,近二十多年来苏联是发生了“原则性的巨大变化”和“深刻变化”,这就是苏联国家和社会性质的根本改变,这就是修正主义叛徒集团在列宁的故乡篡权复辟!这个新宪法的出笼则是为了使这个复辟“合法化”。这也是一件好事,可以让全世界人民更加看清楚苏联统治集团背叛马列主义是何等彻底。
伟大领袖和导师毛主席在谈到资产阶级宪法时曾经强调指出,帝国主义国家的宪法“是欺骗和压迫多数人的”。(《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127页)勃列日涅夫集团炮制的充满谎言的苏联新宪法,正是这样一部反动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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