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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设立统一搬运公司 废除封建把持制度 保护搬运工人生活扫除货物流通障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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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4-04
第1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设立统一搬运公司
废除封建把持制度
保护搬运工人生活扫除货物流通障碍
政务院关于设立搬运公司
废除各地搬运事业中封建把持制度之建议的决定
【新华社三日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接受中国搬运工会第一届代表大会关于设立搬运公司废除各地搬运事业中封建把持制度之建议的决定(一九五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政务院第二十六次政务会议通过)全文如下:
中国搬运工会第一届代表大会关于设立搬运公司、废除各地搬运事业中封建把持制度向中央人民政府的建议,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各地搬运事业中存在的包工头、把头、脚行头等把持码头、勒索商旅、并对工人实行残酷剥削的情形,实为各地城市中最显著的封建残余制度,应当采取适当办法予以废除,以保护搬运工人生活,扫除货物流通的障碍,并便利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事业。中国搬运工会第一届代表大会关于本问题的建议是正当的、合理的,所拟暂行处理办法,亦是切实可行的。因此特决定如下:
(一)接受中国搬运工会第一届代表大会关于设立搬运公司废除各地搬运事业中封建把持制度的建议,并批准关于废除各地搬运事业中封建把持制度暂行处理办法,即予公布施行。
(二)要扫除搬运事业中封建恶霸势力,必须依靠搬运工人的觉悟和组织。因此各地人民政府在进行此项工作时,应首先帮助搬运工人组织起来,建立并巩固搬运工会的组织,以便依靠搬运工会的支持与拥护建立统一的搬运公司。
(三)各有关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委派得力干部担任搬运公司经理和副经理,并指派公安机关代表,贸易机关代表及搬运工会选出之代表若干人,组成搬运公司管理委员会,以经理为主席,搬运工会的代表一人为副主席。
(四)各有关城市的人民政府接到本决定后,应即召集有关机关团体讨论执行本决定的办法,采取稳步进行,并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批准执行,华北五省二市应报请本院批准执行。各地执行情形,应随时报告本院。
中国搬运工会第一届代表大会
关于设立搬运公司废除各地搬运事业中封建把持制度向中央人民政府的建议
【新华社三日讯】中国搬运工会第一届代表大会关于设立搬运公司废除各地搬运事业中封建把持制度向中央人民政府的建议(一九五○年二月六日中国搬运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一九五○年三月九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二十四次常务委员会批准),全文如下:
中国各地的码头起卸搬运事业,历来为包工头、把头、帮头、脚行头等封建势力所统治把持。这些封建头子霸占码头,子孙世袭,造成城市中封建割据状况,对搬运工人实行残酷的封建剥削和奴役,将搬运工人劳动收入的大部分(有的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占为己有,并经常强迫工人作无报酬的义务劳役,有的甚至家设法堂,私刑拷打工人,甚至强奸工人妻女,逼死人命。对于客商货物,则强行搬运,任意敲诈勒索,为所欲为,巧立名目,勒收费用,竟至十四、五种之多,因而形成运价极不合理的现象。如汉口客商货物,由船舱卸入仓库,到客商的店铺,几等于上海运至汉口的运费。这班封建头子,为了争夺码头地盘,不仅结合帮口,造成自己的恶霸势力,常常挑唆工人互相殴斗,发生人命惨剧,而且贿赂官府,勾结特务匪徒,庇护自己的罪恶行为。到了国民党统治时代,更变本加厉,各城市中大脚行头子一跃而为国民党的党国要人、国大代表,更是公然作恶,毫无忌惮。这种封建势力的存在,不仅严重的影响到物资交流和工商业的发展,不仅使工人的生活陷入痛苦的深渊,而且妨碍城市治安与民主政治的设施。因此中国搬运工会第一届代表大会,一致决议,请求中央人民政府颁布法令,由各地人民政府设立统一的搬运公司,废除各城市搬运事业中的封建把持制度,以保护搬运工人的生活,扫除货物畅通的障碍,并便利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事业。为此代表大会特拟定关于废除各地搬运事业中封建把持制度暂行处理办法草案,送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审核颁布施行。
政务院第廿五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废除各地搬运事业中封建把持制度暂行处理办法
【新华社三日讯】关于废除各地搬运事业中封建把持制度暂行处理办法(一九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政务院第二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全文如下:
第一条 废除搬运事业中的包工头、把头、帮头、脚行头等的封建把持制度。由各地人民政府设立搬运公司,统一承揽搬运当地公私营企业、机关、团体、部队的货物。
第二条 搬运公司由政府委派之管理负责人员及搬运工会之代表,组成搬运公司管理委员会,以政府委派之公司经理为主席,实行公司管理民主化。公司经理应定期向搬运工会会员大会或工会代表大会报告公司经费之收支及业务概况。
第三条 废除搬运事业中包工头、把头、帮头、脚行头等的高价勒索、强行搬运等不合理现象。由搬运公司规定适当的统一的运价,与各公私营企业等订立搬运货物的合同,并得根据需要,在市内适当地区设立办事处,承揽临时的货物及客商行李等搬运工作。
第四条 废除包工头、把头、帮头、脚行头等对搬运工人的残酷剥削、义务劳役等的封建压榨。由搬运公司在搬运工人所得的搬运费中提取百分之十至二十的统一的手续费,作为缴纳国家税收,修建码头,开展公司业务及举办有关搬运工人福利的各种事业的经费。
第五条 搬运公司应按月将所提手续费的总数百分之三十至五十,拨交搬运工会,作为办理搬运工人的劳动保险、福利设施、文化教育等事业之用。
第六条 各地搬运公司,得设立其他业务部门,积极谋取在搬运工作以外,承包各种工作,如开垦、修路、烧窑及水利工程等,借以扩大搬运工人的工作范围,增加搬运工人的劳动收入,并帮助多余的搬运工人逐渐转业。
第七条 废除搬运事业中包工头、把头、帮头、脚行头等的霸占码头地区实行行帮垄断的封建割据制度。由各城市搬运公司协同搬运工会统一全市搬运工人的编队,统一调配劳动力。
第八条 搬运工人须有一年以上(从登记之日起向前推算)作搬运工作之工龄,并向当地之搬运工会登记,经搬运工会审查合格编队后,始有参加搬运公司工作之权。
第九条 各地搬运工会,将原有之搬运工人登记完毕须报告中国搬运工会全国委员会备案。各地搬运公司需要增加经常搬运工人时,须向搬运工会全国委员会雇请。各地搬运公司雇请临时工人,不得超过当地经常工人总数百分之十。临时工作,过三百个劳动日以后,应作为经常工人待遇。中国搬运工会全国委员会,得视各地搬运事业之需要及搬运工人之多寡,进行全国范围的搬运工人的调剂。
第十条 搬运工会应教育搬运工人树立新的劳动态度,遵守劳动公约,爱护货物,轻拿轻放,遵守时间,搬运迅速,听从调配,团结互助,不得有偷盗、欺骗、勒索、敲诈、贪污、斗殴等情事,并服从交通规章,听从交通警察指挥。如有以上情事发生,除因触犯法纪应由政府主管机关依法办理外,搬运公司得视其情节轻重给以处分,以至开除其工作。
第十一条 各公私营企业及机关(包括监狱犯人在内)、军队、团体,自有搬运工具及搬运人力者,只许自运自货,不得承揽搬运他人货物,争夺搬运工人工作。各公私营企业部门需要添雇新的搬运工人时,须经当地搬运工会之介绍。搬运工会会员有受雇之优先权。
第十二条 各地之私人搬运公司,有运输工具和运输人力者,得继续从事运输业务,但须与当地人民政府设立之搬运公司协商,规定统一运价或划分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各地不论公私营企业、机关、团体委托搬运公司搬运货物时,均须按照当地搬运公司规定之搬运价目支付工力费。
第十四条 由外地搬运货物进入城市,该城市搬运工人不得阻挡或争夺搬运。外地进城之搬运工人除回脚外,非经当地搬运公司之许可,不得在该城市内包揽搬运货物。
第十五条 在包工头、把头、帮头、脚行头中作恶过多,为大多数工人所痛恨的犯罪分子,经受害人告发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惩办之,罪大恶极者,得没收其财产,作为举办搬运工人福利事业之经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后公布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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