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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合作社合同为什么失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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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4-04
第2版()
专栏:

  有些合作社合同为什么失败?
华北各地合作社采用合同制,基本上是成功的;但也有少数的合同是失败了,或没有完全按合同规定顺利实现。
根据各地合作社执行合同制的情形,察哈尔省社一八○次合同中,完成的合同一三九次,脱期的十八次,中途作废的十一次,签订而终未实施的二次,情况不明的十次。总计没很好完成的合同占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二强。北京市社四十八次合同中,脱期的九次,没完成的二次;总计没很好完成的合同占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三弱。山西长治专区各县社二一四八次合同中,没完成的五次,脱期的二次(按:该地将脱期三、五天不算脱期的看法,这是不对的,实际上脱期的并不只此数)。没完成的合同占总数的百分之点零三强。有些合同没有很好完成的原因:
单纯营利观点严重损害合同
第一,是单纯营利观点和不讲信用。有些合作社或国家商业部门的干部,还严重地存在着这样一些糊涂的想法,认为“都是公家,执行不执行都可以!”“自己人没说的,谁也不能怎样谁!”甚至有些合作社干部,只图社的盈利,而没有依靠群众,没有与群众的利益很好结合,因此,有些合同,群众不积极支持,因而实行不通;也有些国营商业部门的干部,为多图利润,甚至可以违背合同,不依靠合作社,而依靠私商,如南苑花纱布支公司与南苑合作社订的收购棉花合同,虽有明文规定:“有合作社地区者,合作社能担负收棉花任务者,支公司不再设收棉机构及委托私商收购。”但在执行过程中,公司方面既委托了四家私商收购,对合作社收棉价格又不按政府的规定。因此,破坏了合同的信用。还有第三种情形,即相互之间都想多沾对方的便宜,往往使双方关系搞得很不好。这是狭隘的本位主义作怪,这都是不了解国家商业和合作社的政治任务。所以,今后实现合同制的关键,除了依靠政治的自觉性和政治的远见外,还必须加上一条纪律的保证:“一切经济机关之间的营业往来,必须严守信用,凡属对方失信时,得向法庭控告。”(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
条文规定模棱两可造成双方争执借口
其次,是有些合作社干部,由于对业务不熟悉,还不善于精打细算,还不善于在合同的条文上一字一句都写得明白肯定,彼此责任都分的清清楚楚。所以,有些合同便没很好完成,如屯留县社和长治粮食公司的棉麦合同,由于没有精打细算,未到五十天的期限,花落粮涨,合作社有十二万斤粮食不能交上,还要赔四万斤粮食。又如潞城县社与涉县铁路局的运输合同,没计算到天气变化,订了七天的合同,运输了一个月,赔了冀钞二百万元。其他如北京市社与制鞋厂的订货合同,也是因为没掌握物价趋势而脱期。还有些合同的条文,写的模棱两可,经常造成双方争执的借口。所以,订合同时,除了自己应善于精打细算外,还应该具有为对方着想的精神,只有互相负责,全面地考虑问题,才能顺利地共同实现合同,才能做到大家有利。
产销情况缺乏调查合同规定形同具文
第三个原因,是有些合作社的干部,在订合同之前,对产销情况,缺乏调查研究,结果常常使合同遭到夭折或使合作社因亏损垮台,例如大同市本不生产洋铁铣,而大同市社即盲目和四海县社订了供给洋铁铣的合同,结果没一家铁匠会做,因而撕毁了合同。又如北京市社订的批煤合同,因不了解群众需要煤球,不需要煤块,群众因购买力低,只能现用现买,致很多存煤无法卖出。还有北京市社与缝制社订做棉衣合同,因不了解生产力,即订了很多货,使合同不能按期完成。类似这些情形的发生,显而易见,是由于一些合作社干部,仍然以粗枝大叶的经营方式,来对待新的科学的合同制的结果。
注意纠正了上述的缺点,合同制是可以改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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