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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搬运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三项决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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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4-06
第1版()
专栏:

  中华全国总工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搬运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三项决议
【新华社讯】中国搬运工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举办搬运工人消费合作社”的决议、“关于解决搬运工人疾、伤、残、亡等待遇问题的暂行办法”和“中国搬运工人劳动公约”,已于二月下旬经中华全国总工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其全文如下:
(一)关于举办工人消费合作社的决议
(一九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中国搬运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一九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为了避免商人中间剥削,使搬运工人在生活上不受或少受物价波动的影响,中国搬运工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认为在各市(镇、县城)有组织搬运工人消费合作社之必要。特决议如下:
一、搬运工人消费合作社,应全心全意为社员服务,不以营利分红为目的。吸收和集中搬运工人及其家属股金为合作社基金,购置搬运工人生活日用必需品,定量配售给社员。
二、搬运工人消费合作社,是在搬运工会领导下的群众性的经济组织,以自愿入股为原则。社务委员会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之。社务委员会应定期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报告社务。消费合作社在业务上,接收各市(县、镇)合作总社的指导。
三、各地搬运工人消费合作社,可按章请求当地之市(县、镇)人民政府与合作总社及国营贸易机关予以优待和便利。
四、各地已有之搬运工人消费合作社,应按以上原则和该社具体情况,加以整顿改进,尚未举办者,则应迅速筹办。
(二)关于解决中国搬运工人疾、伤、残、亡等待遇问题的暂行办法
(一九五○年二月二日中国搬运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一九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为了帮助解决搬运工人因公疾病、残伤、死亡等困难,安定搬运工人的工作情绪,提高搬运工人的劳动热忱,中国搬运工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特制定暂行办法如下:
一、各市(县城、镇)搬运工会解决疾、伤、残、亡等困难问题基金之来源为:
甲、搬运公司拨交搬运工会经费总额中的百分之四十。
乙、各市(县城、镇)所留会费的百分之三十。
二、劳动保险费之保管与支付,由各市(县城、镇)搬运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劳动保护科科长及由搬运工人选举之代表组成劳动保险委员会负责。
三、劳动保险委员会应建立精确的会计制度,每月结算一次,作出详细的报告。向会员公布,并报告上级工会备查。
四、疾、伤、残、亡补助费的支付办法:
甲、因公残废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者,根据具体情况发给四百斤至八百斤小米(或大米)的补助费。因公残废仍能作其他轻劳动者发给二百斤至四百斤小米(或大米)补助费。
乙、因公死亡,发给二百斤小米(或大米)的丧葬费,二百斤至四百斤小米(或大米)的家属抚恤费。
丙、因公负伤,由公司或工会所办医院,七折治疗;无医院者,发给医疗费百分之三十。
丁、非因公疾病负伤者,由公司或工会所办医院,八折治疗;无医院者,发给医疗费的百分之二十。
戊、女搬运工人在生育期间发给二百斤至四百斤小米(或大米)的补助费。
己、凡未加入工会者,只能领取甲、乙、丙、丁、戊等项待遇之半数。
五、凡搬运工人申请领取补助费者,须填写请求书,经工会小组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通过。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即可领取。
六、各地工人之原有互助习惯,仍照旧例。
七、各地医院原有免费规定者照旧。
八、各市(县城、镇)搬运工会劳动保护科,须保证充分利用劳动保险费,举办劳动保险事项,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九、本暂行办法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十、本暂行办法之解释修改权,属于中国搬运工会全国委员会。
(三)中国搬运工人劳动公约
(一九五○年二月三日中国搬运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一九五○年二月廿五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为了肃清搬运工作中的封建割据,行帮思想,保证客货搬运安全迅速,运价公平合理,提高搬运工人的劳动效率,树立搬运工人的新的劳动态度,以达到货畅其流、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发展生产的目的。中国搬运工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国搬运工人劳动公约十条如下:
第一条 发扬搬运工人的阶级友爱精神,不争吵、不打架,实行团结互助。
第二条 不偷盗、不欺骗、不勒索、不敲诈、不贪污、不受贿,态度和蔼说话和气。
第三条 爱护客货,轻拿轻放,遵守时间,快装快卸,运输迅速。
第四条 不在仓库、货栈、轮船、火车以内吸烟。
第五条 装卸、运输按顺序,不争抢。接待旅客行囊,不争夺。行进时遵守交通规则、听从交警指挥。
第六条 拾物不昧,归还失主,或送工会及公安局派出所。
第七条 拥护并认真执行政府法令,密切与人民警察联系,检举匪特,逮捕盗贼,协助公安机关维持社会治安。
第八条 遵守搬运公司规章,服从公司调配。
第九条 建设家务,不浪费,不腐化,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政治、文化、技术水平。
第十条 搬运工人应自觉地遵守以上公约,并互相监督互相鼓励实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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