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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制定办法防止商人迟缴税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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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4-07
第2版()
专栏:

  海关总署制定办法
防止商人迟缴税款
【新华社讯】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为防止商人迟缴税款,以保证国库收入,确保预算实施,特制定征收滞纳金办法,通令各地海关执行。该办法规定:商人对于进口关税及由海关代征之货物税等(其有代征浚河捐及码头捐等者亦应包括在内),概应自海关填发税单之次日起三天内缴纳(星期日及例假日除外计算),逾期不缴,自逾期之第一日起至第五日止,按日征滞纳金百分之二,自第六日起至第十日止按日征滞纳金百分之三,自第十一日起按日征滞纳金百分之五,直至完税之日为止。但其中每逾期半月(自逾期之第一日算起),应将以前应纳的滞纳金累计在应缴之税款总数内,重新按百分之五计算征收之。所收滞纳金,应作为税收解库,例如进口税之滞纳金,即作为进口税解库。自此办法公布后,各地海关原规定有征收滞纳费办法者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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