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阅读
  • 0回复

京市人民政府规定 机关占用郊区土地一律须经市府批准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4-07
第4版()
专栏:

  京市人民政府规定
机关占用郊区土地一律须经市府批准
【京市新闻处讯】北京市人民政府为防止各机关因进行生产与郊区农民发生纠纷,经与有关各部门商妥,顷规定各机关占用郊区土地办法如下:
(一)各机关在郊区占用土地,一律须经市政府批准,由所在地区政府向农民进行征用、收买或租赁,不得向农民直接交涉土地。
(二)各机关种菜使用农民土地,必须取得农民同意,不得强制征用。
(三)各机关种菜,应一律限于自用,不得在市场出售,以免影响郊区种菜农民收入。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