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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驳“基础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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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7-10-06
第3版()
专栏:

驳《驳“基础论”》
俞明仁
一九七六年六月六日,《人民日报》在头版头条发表了一篇文章,题为《驳“基础论”》。它受到姚文元称赞,并让各报转载,流毒全国。
文章从攻击和诬陷一位中央领导同志开头,说什么他犯下了“反对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罪行”,“明目张胆地和毛主席的指示唱反调”,“反对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等等。
事实是怎样的呢?原来,一九七五年,这位中央领导同志在接见全国工业书记会议代表时谈到:“争取几年,把我们社会主义物质基础加强了,这是社会主义的力量。现在学习毛主席关于理论问题的指示,限制资产阶级法权,也要有一个物质基础,没有怎么限制?就是到了共产主义,也还有一个物质基础,才能消灭资产阶级法权。”谈话的精神实质是十分清楚的。为了很好地学习并贯彻毛主席关于理论问题的指示,我们管工业的同志,要排除“四人帮”的干扰,努力把生产建设搞上去,加强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这样才能更好地限制资产阶级法权。
问题的焦点,本来不是要不要限制资产阶级法权。问题在于,限制资产阶级法权,除了其它条件以外,要不要加强物质基础;限制的程度和范围,要不要取决于社会主义物质基础的发展状况。《驳“基础论”》的意见是不要物质基础。这种不要物质基础的限制资产阶级法权论,完全是反马克思主义的谬论。
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资产阶级法权,这是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必然现象,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一个相当长的阶段中,存在着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两种形式——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就决定了仍然存在着商品生产和货币交换。在社会主义社会阶段,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不够高,人们还缺乏共产主义的觉悟,因此,对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这就是说,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按劳分配这类体现着资产阶级法权原则的东西的存在,不是谁个愿意不愿意,谁个喜欢不喜欢的问题,它是社会发展的客观必然性。
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的资产阶级法权,已经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法权。资产阶级法权的最重要的特征,是保护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是保护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剥削。这种剥削同资本主义以前的剥削有个重要不同的地方,就是它在形式上平等而实际上不平等的状况中进行。马克思曾经说过,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资本主义生产是商品生产的最高形式,资本主义的剥削是在“自由”、“平等”的外衣掩盖下进行的。社会主义革命铲除了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消灭了剥削,但是还不能立即全部消除形式上平等而实际上不平等的状况。不过,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遗留下来的这部分状况并不包含剥削关系,它不是存在于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之间,而是存在于劳动者相互之间了。社会主义的分配,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每个人都象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
在社会主义历史发展阶段,还只能做到人们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上平等,做到人们参加劳动的平等,做到“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平等,但还不能消除消费品分配方面实际上的不平等,因为还不能做到按需分配,劳动者相互之间在个人生活上还存在着差别。这就是社会主义社会中仍然存在着的已经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法权。列宁把“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称作社会主义原则,又把分配中形式上平等而实际上不平等称作资产阶级法权,或称作一小块“资产阶级”法权。在另一个地方,他曾十分确切地把它称作半资产阶级的法权,把保护这种半资产阶级法权的国家称作半资产阶级的国家。(《马克思主义论国家》单行本第33页)
毛主席在理论问题的指示中,进一步谈到了社会主义社会中与资产阶级法权相关的商品制度。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形式上平等而实际上不平等的状况也存在于商品制度之中。举例来说,一些生产队的自然条件好些,一些生产队的自然条件差些;一些生产队的技术装备高些,一些生产队的技术装备低些,等等。生产同样的商品,前者耗费的劳动少,后者耗费的劳动多。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这个“平等的尺度”应用在不同的商品生产者身上,同样也就产生了实际上的不平等。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曾经谈到国家“保卫”资产阶级法权的问题,他说:“国家还没有完全消亡,因为还要保卫容许在事实上存在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权’。”正是从“保卫”资产阶级法权这个意义上,列宁谈到还保留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毛主席总结国际国内阶级斗争的新经验,从反对现代修正主义和防止资本主义复辟,从保证无产阶级战胜资产阶级和逐步向共产主义伟大目标前进的高度,提出了在无产阶级专政下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问题。这样就使得人们在国家对待资产阶级法权的态度问题上,有一个完整的准确的理解。同是一个国家,不是两个国家,既“保卫”资产阶级法权,又“限制”资产阶级法权;既是“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又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国家对待资产阶级法权的这两方面的态度是统一的,不可偏废的,不能只要一面而不要另一面。我们应在保卫资产阶级法权的前提下加以适当的限制;但是限制也不能过头,过头是会犯错误的。
社会主义社会中还存在着资产阶级法权,这是由一定的物质基础决定的,所以社会主义的国家要“保卫”它。那么,“限制”资产阶级法权,除了其它条件以外,要不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回答也是肯定的。
首先,要把农村中以生产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提高到以生产大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和把以生产大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提高到以公社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必须以农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为物质基础。要把两种形式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转化成单一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还要以更发达的农业和更高水平的社会生产力为物质基础。那时,以两种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就消失了,对资产阶级法权的限制就大大前进了一步。其次,那时分配方面的资产阶级法权的不平等还要存在一个时期。只有到了如马克思所说的,“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按劳分配才全部被按需分配所代替,资产阶级法权也才全部被取消。再次,就在社会主义阶段,如实行免费医疗和合作医疗、免费教育、各种集体福利事业等等,还有,逐步提高普通工人的工资和农民的收入,缩小工资收入的差距,都是对分配方面资产阶级法权的限制,这些也要随着社会主义生产和建设的发展,随着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多而逐步实行。
《驳“基础论”》说,“无产阶级专政就是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基础和条件”。这种说法完全违背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是完全错误的。
这里我们不能不牵涉到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作用问题。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是历史上最先进的国家。以前的国家都由剥削阶级(奴隶主、封建主、资本家)掌权,唯独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是由摆脱了剥削的无产阶级掌权。无产阶级是最先进的阶级,它的阶级意志和愿望是同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相一致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又是历史上最强大的国家。以前的国家都只代表占社会人口少数的剥削者的利益,唯独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代表着占社会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的利益,强大的群众基础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所以强大的根源。只有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充分发挥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强大威力,我们才能最终消灭阶级,取消资产阶级法权,过渡到高级阶段的共产主义社会。
但是,我们切不可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对经济的反作用无限夸大,以为无所不能,以为它可以任意违背和消灭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恩格斯说过:一切政府,归根到底都只不过是本国状况所产生的经济必然性的执行者。他把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归结为两种: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就会发展得比较快;它可以沿着相反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迟早要遭到崩溃。在后一种情况下,政治权力会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无产阶级专政是一种暴力,我们必须使用这种暴力,来粉碎新老资产阶级的殊死反抗和复辟阴谋,以确立、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马克思说:暴力是每一个孕育着新社会的旧社会的助产婆。马克思极其确切地使用“助产婆”一词,不但说明暴力十分必要,同时也说明,新的社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决定于社会经济运动的客观规律,暴力起着助生和接产的作用。如果以为暴力能创造出一个新的社会制度,不是把暴力作为“助产婆”,而是作为“产妇”,便会堕入恩格斯所批判的“暴力论”的泥坑。人类从资本主义只能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主义逐渐成长为共产主义。如果以为凭借暴力就可以不经过社会主义阶段而直接进入共产主义,以为凭借暴力就可以限制和取消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和商品生产,那就要犯极大的错误。
《驳“基础论”》硬说:“不限制资产阶级法权,不坚持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就不会有什么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世界上真是唯心主义最省力,只要闭上眼睛,就可以宣布脚下的地球不存在。试问,没有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哪来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又哪里谈得到“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呢?在《驳“基础论”》看来,似乎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不是经由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流血流汗建立起来;倒是由于限制资产阶级法权而“限制”出来的,由于实行张春桥编造的所谓全面专政产生出来的。
要使社会主义制度得到巩固和发展,除了其他条件之外,还必须有强大的物质基础。我们要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就要很好地学习和贯彻华主席在党的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上所说的话:“无产阶级专政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在坚持社会主义的方向下迅速发展生产力,是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的物质基础,战胜资本主义势力的需要,是加强国防力量,准备对付帝国主义和社会帝国主义侵略的需要,是逐步提高人民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水平的需要,从长远来说,也是逐步缩小三大差别,为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准备物质条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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