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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区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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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4-09
第6版()
专栏:信箱

  郊区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北京西郊东北旺村兆祥君:
你提的问题,已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郊区工作委员会解答如后:
一、房屋出租是否算剥削?出租房屋对划阶级有什么关系?
答:出租房屋是一种剥削,但是,因为这种出租在今天的城市中和在乡村中的情况和作用不同,所以处理的办法也不一样。北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曾于去年五月十六日颁布了“关于本市房屋问题布告”,承认“房主有出租其房屋之权”,便是这个原故。在农村里面,地主阶级所占有的房屋,却和封建土地制度分不开,因此,不论其出租不出租,在土地改革时,其多余房屋都是要没收的(经营工商业的不在此例)。房租的收入,对其家庭经济生活有影响的,划阶级时和它有一定的关系。
二、分给地主房屋,是留给他现在住的,还是另给他别的房屋?
答:征收地主在农村中的多余的房屋时,农民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他留一部分居住,但不一定是他的现住房。
三、分土地给自愿劳动的地主,是否应比贫农分地少些?
答:土地改革中,对于自愿参加劳动的地主以及依靠土地为生活的地主,应留给他一份大体与农民相等的土地;如果有其他收入的,可以少给或不给。
四、贫农女儿嫁给地主时间没有超过一个月,在划阶级时,应该怎样处理?
答:在土地改革以前,贫农女儿和地主结婚,过地主生活已满五年的,才算地主成份。土地改革以后,贫农女儿和地主结婚,成份还是贫农。
五、地主、富农家里个别分子,有侵犯人民利益行为,和他全家划成份有关系吗?
答:个人有侵犯人民利益行为,这个责任,应由他个人负,与他的家人无关,更与划成份一事无关。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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