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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配委员会通知 关于清理调配仓库物资的几个具体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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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4-10
第2版()
专栏:

  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配委员会通知
关于清理调配仓库物资的几个具体规定
【新华社讯】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配委员会于上月二十八日发出关于清理调配仓库物资的几个具体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
甲、组织
一、各大行政区应立即成立仓库物资清理调配分会(以下简称分会),以各该区财委会主任副主任或秘书长兼分会主任,当地野战军后勤部部长兼副主任。
二、中央人民政府铁道部、重工业部、财政部、燃料工业部、纺织工业部、贸易部、交通部、邮电部(会同军委三局)、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及军委卫生部,均应成立各该部之仓库清理调配分会(亦简称分会),以部长或副部长兼分会主任,材料部门负责人兼副主任。其他财委所属各部,亦可酌情设立分会。
三、各分会均直属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配委员会(以下简称总会)领导,并得视省市或企业的需要,在各分会之下,设支会及清理小组等。分会每十日应向总会作书面报告一次,重要事件应随时报告之。
四、总会可组织工作团,派赴各地协助仓库清理工作,工作团可参加分会工作,并得检查任何仓库及分会与各分会所属支会及小组的工作。
乙、清理及表报
五、各地区接管仓库(非生产单位的)应立即停止调动,进行清理,造册上报(如表式一)。除华东按三月三十一日结存量上报外,其他各区均报原接管数量报表四份,自存一份,三份交分会,分会转呈总会两份。在政务院仓库物资清理调配决定公布前已行调配之器材,亦应逐级汇报总会。
六、各企业部门所属仓库,由各该企业自行清理,各部分会派员督促检查,首先应清理原材料及机器按表式二、三填报(六月底前报来)。房地产等其他资产另行呈报(可在七月底完成)。所填数字均应为五月三十一日实际库存。清册报四份,自存一份,主管企业一份,各部分会一份,总会一份。在清库工作中,除生产必需者外,不得转移调动。
七、各部分会在清理过程中,如发现所属企业仓库存有大宗重要器材,系该企业所不需用者,应立即报告总会,以便及时调配。
八、各地区分会应逐月报告所属各库收支情况(附表式四),各部分会应将每月收支情况择要报告(必需逐月报告之主要器材项目由各部自行规定,限四月三十日前报总会备查)。
九、各项表册中物资均统一编号由总会颁发,未颁发前可先填本单位编号,由各分会(或支会)制定之。计量单位一律用公制,亦由总会规定颁发。
十、清理物资即时作价填报,作价办法另订之。(附发)
丙、调配及出售
十一、各地区接管仓库物资调配权属于总会(军事系统由军委后勤部负责),各分支会不得调配。在政务院仓库物资清理调配决定宣布前,各地区已分配者,经报总会后,总会得另行调配之。
十二、各接管仓库物资即开始由中央统一调配,需用部门经中财委批准,由中央财政部办理财务手续后,发给支付通知。各地分会接财政部支付通知后,应立即拨付。为便利调配,财政部派专人驻上海、重庆、桂林(属总会工作团领导)办理计价拨付手续。
十三、各生产企业仓库中原材料应保有数量,暂规定如下:
1、生产及日常修理用原材料,以部为单位,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之使用量,特殊情况需要超过者,应说明理由(填在备考栏)。
2、建筑用料不得超过半年用量。
3、工程用料不得超过该工程之半年预算量。
凡超过上列规定之物资,均应作为多余物资划归国家收入(如已估价上报投资者,调配时由财政部按收回资金记账)按第十二条办法调配之。
十四、所有军用品,如弹药、军械、现成装具,一律归军事系统调配;但可以制造军用品之原料材料不在此限。
十五、各地区已拨交贸易部门出售之物资及贸易部门接管之物资,其未出售并未与该公司商品混合者,均由中央财政部与各该贸易公司商定合同,分期出售,其收入全部解缴国库,不得作为贸易回笼。
十六、不适于贸易出售之非工业物资,得由工作团与当地分会商量决定,交中央财政部就地组织拍卖行出卖之。
十七、物资调配价格由领用部门与中央财政部商洽决定,报表中所列价格仅作参考。
丁、保管及修整
十八、各仓库物资均由分会及所属原接管单位负责保管并经常检查,以防损坏,如有损失,应查明原因,逐级上报总会。
十九、接管仓库物资中必要修整者,应由各地分会提出计划及费用预算,报总会核转中财委核准后进行。
二十、接管仓库中残缺不全之机器,应尽量就地修整,俟修整妥善堪供使用时,始可调拨,如领用部门急需而又能自行修理者,可减价调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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