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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矿工会代表会议 关于煤矿工会几个组织问题的决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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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4-12
第2版()
专栏:

  中国煤矿工会代表会议
关于煤矿工会几个组织问题的决议
【新华社讯】中华全国总工会常务委员会三月九日召开的扩大会议批准了中国煤矿工会代表会议于二月一日通过的“关于全国煤矿工会几个组织问题的决议”。决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中国煤矿工会的组织范围,包括国营、公营、公私合营、私营煤矿管理机关、矿坑及煤矿所属的工厂、学校、医院、合作社、办事处等工人、职员在内。
二、中国煤矿工会的组织系统基本上按照国家煤矿行政管理系统与煤矿分布状况建立之。其组织系统与名称为:中国煤矿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煤矿工会地区委员会(如中国煤矿工会东北区委员会)——中国煤矿工会矿区委员会(如中国煤矿工会淮南矿区委员会)——中国煤矿工会矿委员会(如中国煤矿工会兴山矿委员会)。
目前根据煤矿分布的情况,中国煤矿工会建立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北、西南六大地区委员会,领导所属各矿区工会工作。
矿区委员会组织:凡矿区内一切国营、公营、公私合营、私营的大小煤矿,均应在统一的矿区委员会的领导之下进行该矿区内各矿坑的工会工作。
中国煤矿工会按矿坑、工厂、机关、学校、医院等生产行政单位,组织基层组织的委员会。在基层委员会之下,设各工作部门的委员会如井口、坑道委员会及会员小组。
开滦矿组织矿区委员会直接受中国煤矿工会全国委员会领导。
三、组织领导问题:
1、凡各地煤矿工人尚未组织起来的,地方工会组织应派得力干部帮助其建立组织;已经组织起来的,地方工会组织应帮助健全其组织。
2、凡偏僻地区分散的土法开采的小窑,由地方工会组织进行领导,但须与煤矿工会地区委员会取得联系。
3、中国煤矿工会地区委员会接受大行政区的地方工会组织的领导,各矿区委员会靠近中央直属市,大行政区直属市或省城者,接受该省、市的工会组织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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