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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阶级法权”应改译为“资产阶级权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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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7-12-12
第2版()
专栏:

“资产阶级法权”应改译为“资产阶级权利”
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
伟大领袖和导师毛主席关于理论问题的指示发表以后,“四人帮”乘机别有用心地在“资产阶级法权”问题上大作文章,肆意歪曲马列观点,篡改毛主席指示,制造种种谬论,造成理论上思想上的极大混乱。在深入揭批“四人帮”这些谬论的过程中,“资产阶级法权”这个译名也引起了广泛的注意。不少同志对这个译名提出了意见。为此我们进行了多次讨论,征求了有关方面意见,还邀请了部分理论工作者和翻译工作者座谈。经过讨论,认为“资产阶级法权”这个译法不确切,应作修改。
首先,“法权”一词不能确切地表达外文原词的词义。“资产阶级法权”一词,在马恩著作(德文)中是das bürgerliche Recht,在列宁著作(俄文)中是буржуазное право。Recht和право是个多义词,主要包含“法”、“权利”的意思,用在不同场合,分别指“法”或“权利”。英译本和日译本都根据原著行文的含义,分别译为law(法、法律)或right(权利),法或权利。经恩格斯亲自校订过的英译本《资本论》第一卷,就将Recht一词分别译为“法”或“权利”。中文同英、日文一样,没有同Recht、право相应的多义词。而“法权”这个词意思含混,不能起到多义词的作用。因此,在翻译马列著作时,应当根据原著行文的含义,分别确定译为“法”或“权利”。
其次,所说的“资产阶级法权”一语,出自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在论述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时指出:“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末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原译文)。这里的“权利”和“法权”,在德文中均为Recht,都是在“权利”意义上使用的。因为马克思在这里是从权利关系上,而不是从法律关系上论述社会主义的分配。把这句话中的同一个词Recht分别译为“权利”和“法权”,造成了概念的混乱,甚至导致理论上的错误理解。有些读者对“法权”一词作望文生义的解释,说它是“法定权利”、“合法的权利”、“合制度规定的权利”。这样就在“权利”的含义上随意加进了法的内容,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有些读者则把“法权”理解为“法”,说“资产阶级法权是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在法律上的表现,是资本主义经济基础的反映并为它服务的”。这样解释,似乎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还体现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这在理论上完全是错误的。
我们还查阅了《哥达纲领批判》和《国家与革命》的各种英、日文译本。德文das bürgerliche Recht,俄文буржуазное право,在英译本中均译为bourgeois right(资产阶级权利),日译本中均译为ブルジョァ的权利(资产阶级权利)。
根据以上考虑,我们决定将《哥达纲领批判》和《国家与革命》两书中提到的das bürgerliche Recht、буржуазное право改译为“资产阶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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