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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和平奖金通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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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4-13
第5版()
专栏:

  国际和平奖金通则
去年十月,世界拥护和平大会常设委员会第二次扩大会议通过设立国际和平奖金,来鼓励文化工作者致力于保卫和平的工作。一九五○年评选作品原规定由各国在四月一日前送出,现时间虽过,但我们在专刊上公布这个通则,是希望引起中国文化艺术工作者的注意和努力。
第一条——根据第一届世界拥护和平大会的决议,设立国际和平奖金三种,每种奖金为五百万法郎,由世界拥护和平大会主办,每年颁发一次。
第二条——该项奖金将分别颁发给对于巩固人类和平最有贡献的出版作品(书籍、影片、艺术作品)。
第三条——委员会如认为所接收之作品质量不好,有停发奖金之权。
第四条——作品可由公共组织、第三者或作者本人送交竞选。
第五条——和平奖金将由世界拥护和平大会常设委员会颁发。该委员会组织评判会对作品先作初次甄别,然后由评判会审查各参加竞选之作品,并将其评定之意见呈交委员会,再由委员会作最后决定颁发奖金。奖金的颁发由委员会出席会员投票的大多数决定。委员会所指定之评判会,包括国籍不同之评议员十一人,其中由一人任主席,二人任副主席。
第六条——各国可经由世界拥护和平大会常设委员会同意后组成评判会,对其国内送交之作品先行甄别。
第七条——未得奖但有价值之作品,可经由评判会采取适当之一切方法引起全世界人民的注意。
第八条——参加竞选之作品的来回运费,由参加竞选者或由代寄的各国团体负责。
第九条——所有作品应于每年一月一日交与评判会。
第十条——关于参加奖金竞选之条件及颁发奖金所采取方式之必要的详细说明,将于以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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