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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财政和粮食状况报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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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4-15
第1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批准财政和粮食状况报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毛主席指示调整工商业争取财经情况根本好转
【新华社十四日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昨日下午七时半举行。会议听取和批准了政务院副总理兼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陈云关于财政状况和粮食状况的报告(全文另发)。会议在听取了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绍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的报告后,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在陈云主任报告后,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马寅初讲话,指出物价稳定的重大成就,是由于人民政府与国民党反动政府相反,采取了整理收支、控制市场、集中现金的正确有力措施的原故。
毛泽东主席就陈云主任的报告讲话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过去六个月在整理收支、稳定物价方面的工作有了很大的成绩。财经委员会的方针是正确的。工作中还有一些缺点,应当注意改正。毛主席说:我们国家的财政情况已开始好转,这是很好的现象。但整个财政经济情况的根本好转需要有三个条件,即:土地改革的完成,现有工商业的合理调整和国家军政费用的大量节减,这些应当争取逐步实现,也是完全可以实现的,那时就可以出现根本的好转。今后几个月内政府财经领导机关的工作重点,应当放在调整公营企业与私营企业以及公私企业各个部门的相互关系方面,极力克服无政府状态。毛主席说:共同纲领的规定,“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必须充分实现,方有利于整个人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现在已经发生的在这方面的某些混乱思想,必须澄清。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陈绍禹主任委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的各项原则作了详细说明。他列举证据说明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对社会是有害的,必须予以废除,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对社会发展是有益的,应当迅速予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沈钧儒院长和黄炎培副总理对婚姻法发表了意见。沈钧儒院长指出婚姻法是巩固家庭幸福、促进社会发展的,是完全适合新民主主义阶段的需要的一部进步的完备的婚姻法。黄炎培副总理说,这部经过慎重起草的婚姻法是合情合理,照顾了多方面的,今后要广泛进行宣传教育工作,以求该法在全国范围内切实实现。
出席这次会议的,有:主席毛泽东、副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李立三、林伯渠、彭德怀、吴玉章、彭真、薄一波、聂荣臻、周恩来、罗荣桓、乌兰夫、徐特立、刘格平、马寅初、陈云、马叙伦、郭沫若、邓小平、沈钧儒、沈雁冰、陈叔通、李锡九、黄炎培、蔡廷锴、彭泽民、张治中、傅作义、李烛尘、章伯钧、程潜、张奚若、陈铭枢、谭平山、张难先、柳亚子、张东荪、龙云共四十二人。
列席这次会议的,有: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委员,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委员,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委、部、会、院、署、行正副首长及京津两市正副市长共一百六十余人。(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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