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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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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4-16
第1版()
专栏:社论

  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一项重要的立法。从此,旧中国所遗留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将彻底被废除,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将普遍实行于全国。这是一项伟大的社会改革工作,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起来,必将获得广大男女人民,特别是妇女群众的热烈拥护,使中国人民的社会生活前进与提高一步。
这个婚姻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要彻底摧毁中国长期封建制度在婚姻关系上所加于人民的枷锁。它的立法精神是要推翻以男子为中心的“夫权”支配,保护妇女和子女的正当利益。这个婚姻法,是中国广大劳动人民长期反封建斗争,特别是五四运动以来的反封建斗争经验的结晶之一。它是中国广大劳动人民的历史性的创造。这个婚姻法的基本内容,在中国的老解放区若干中心地区已经基本上实现了。但是,它的实现程度是极不平衡的。由于封建婚姻制度的长期影响,新的婚姻政策,在许多地方还没有贯彻下去,或者贯彻的不够。但不可否认,在这一方面,我们已有一定的成绩与经验。这些,现在是要用更完备的法律形式把它固定下来,而推行于全国,使全国人民从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下解放出来。
旧中国的婚姻制度,是几千年封建主义的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封建主义的社会制度之下,中国劳动人民受着多种压迫。毛主席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早已指出,中国的男子普通要受三种有系统的权力支配。这就是封建主义的政权、族权和神权。而中国的妇女,除受着这三种支配之外,还受着封建主义的夫权的支配。这四种权力,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制度;其中夫权是封建宗法的思想制度在男女关系和家庭关系方面的集中表现。旧的婚姻制度上的一切包办、强迫、买卖、早婚、重婚、纳妾、童养媳以及在家庭中翁姑和丈夫虐待与迫害媳妇等等,无一不是以夫权为中心的家庭父母和丈夫对于儿女妻子的支配关系所造成的。这样黑暗腐朽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如不彻底废除,对妇女的“家庭奴隶制”如不推翻,则男女平等的口号和民主自由的社会生活是不可能实现的,广大妇女群众的劳动积极性的发扬是不可能实现的。
现在中国人民已经推翻了代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国民党反动统治。在老解放区,作为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的封建土地制度也已经被消灭了。由于解放战争、民主运动、土地改革、生产运动及新民主主义文化教育的影响,使全国广大男女劳动人民,迫切要求打碎封建主义在政治上、经济上和社会思想及生活上所留下的枷锁。这不但在城市中是如此,在乡村中尤其是如此。因为“地主政治既被打翻,族权、神权、夫权便一概跟着动摇起来”;“要是地主的政治权力破坏完了的地方,农民对家族、神道、男女关系这三点便开始进攻了”;“家族主义、迷信观念与片面的贞操观念之破坏,乃是政治斗争、经济斗争胜利后自然而然的结果”(均见“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目前,要求男女平等、要求婚姻自由的呼声,在全国到处可以听到。不但在新解放区,而且在老解放区,婚姻制度上的新旧斗争也是值得严重注意的。华北解放区去年上半年的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百分六十四强,有的县份民事案件几乎全部是婚姻案件。这证明了在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深入发展之后,封建的婚姻压迫制度是摇摇欲坠了。
新民主主义的婚姻法是坚决废除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法律。所谓婚姻自由,是包括着结婚和离婚两方面的,缺少一面就不能实现真正的婚姻自由。新民主主义的婚姻法不但保障了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的结婚,并且允许男女双方自愿的离婚和一方坚决要求经调解无效的离婚。这是完全应该的。目前在全国新解放区中,结婚与离婚都受着极大的限制;在老解放区中,虽然对于婚姻自由的障碍已经开始减少,但是离婚还受着很大的限制。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要求离婚者十之八九出于女方,其中绝大部分理由又都是婚姻被包办、强迫与婚后被虐待。而我们老解放区的一部分男干部,存在着长期封建社会所遗留的对待妇女不正确的思想作风,却错误地认为婚姻自由“只对妇女有利”,对于要求离婚的妇女,往往不问情节如何,拖延不理,甚或强迫其继续过着痛苦的家庭生活。因此,我们应该更多地支持妇女合法的离婚要求,允许这种离婚自由。列宁说得对,“离婚自由并不是破裂家庭关系,相反的,这是在文明社会里,唯一可能的和稳固的民主基础上的巩固家庭关系。”(见新华书店出版《马、恩、列、斯论妇女解放》)
当然,我们同时坚决主张,结婚与离婚都应该出之于对个人对社会对子女负责任的慎重态度,要坚决反对那种不负责任的轻率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婚姻法保护正当的离婚自由,但是反对轻率的离婚,因此规定区人民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对于仅有一方要求离婚的案件都应首先进行调解,并就女方怀孕、男方是革命军人,一方对他方未再行结婚而生活困难等项情况和双方对子女的责任作了种种有限制作用的重要规定。
对于现役革命军人的家庭配偶提出离婚者,婚姻法规定其必须遵守的条件,这是十分必要的。因为现役的革命军人,站在人民解放战争和国防的光荣岗位上,他们的妻子也是光荣的,应该给以应有的照顾。
为了实现婚姻自由,保障合理的离婚要求,照顾妇女和子女的利益,婚姻法根据目前中国社会的情况,对于家庭的财产关系所作的规定,是切合实际需要的。我们看到,在新解放区中,不少妇女离婚后,财产和生活来源没有保障;而在老解放区,由于实行了土地改革,男子往往因为要保持一切土地财产,不让妇女离婚。因此,必须保障妇女离婚后有一定数量的财产和足以维持自己及其子女的生活和教育的费用。
妇女解放是社会解放的重要标志之一。婚姻制度的改革,在妇女解放和社会解放事业中是具有重大意义的。中国人民政协共同纲领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这个规定,现在经过婚姻法而具体化了。一切赞成人民民主的人们,都应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积极向广大人民进行反对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宣传与教育工作,使我国这一代的男女人民,在婚姻制度上和在政治制度上一样地不感受压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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