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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国旅客携带物件进口与纳税的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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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4-16
第6版()
专栏:

  回国旅客携带物件进口与纳税的办法编辑先生:
从国外带来自用的无线电,缝衣机等物,是否准许进口?税率如何(包括货物税)?有无征免规定等问题?盼予答复。
杨延昕杨延昕先生:
所询问题,已承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答复如下:
一、回国旅客所携带之自用缝衣机、打字机、无线电收音机准予完税进口。但如系旅客旧有物品,(确已用过一年以上),非替人携带,不超过合理数量并无商业性质者,除无线电收音机仍应完税外,其余二项可予免税。
二、旅客携带之自用电唱机、脚踏车、钢笔、手表,均属禁止进口物品(内钢笔、手表在华北区准予进口)按章一律不得进口。但如系旅客旧有物品,确已用过一年以上,非替人携带,确为其即时所需且无商业性质者,准予进口。其钢笔、手表二项可予免税,其余二项仍应完税。
所有上述应税部分,连同旅客所带其他应税物品,如其总值超过各区现行管理国外贸易暂行办法规定之限额,其超过部分须缴验各区管理贸易机构签发之进口许可证,方得进口。又无线电收音机应缴验各地电信主管机关之许可证件方准放行。
三、上项应税物品之关税税率,分列如下:(一)缝衣机:百分之十五。(二)打字机:百分之三十。(三)无线电收音机:百分之四十五。(四)电唱机:百分之一百。(五)脚踏车:百分之四十五。应纳货物税率,经中央财政部税务总局答复如下:(一)无线电、电唱机、脚踏车、钢笔、手表,税率百分之五。(二)缝衣机、打字机不在货物税课征范围。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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