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00阅读
  • 0回复

切合需要的婚姻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4-17
第3版()
专栏:

  切合需要的婚姻法
张志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全部内容,为一个基本原则所贯彻,就是废除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特点,就是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婚姻法的主要目的是要解放广大妇女所受婚姻上的束缚,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并保障夫妻间平等合作、互爱互助、能为共同事业而努力的关系;而同时它又照顾到男子和父母的权利及其他各方面的关系。婚姻法实施的效果足以使男女双方都得到纯爱真诚、合作偕老的条件,社会解放得到最后的重要保证,后代子孙得到健全发展的基础。
毛主席在考察湖南农民运动时,即已指出:“女子除与男子同受政权、神权、族权的支配外,还受夫权的支配。”这四种权力,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制度,乃束缚中国人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过去中国男女就在这四条绳索下解决他们的婚姻问题。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在封建君主时代,男女双方,无论在法律上或事实上都丝毫没有。北洋政府时期,虽大理院以判例所形成的所谓判例法已经承认结婚自由,嗣后国民党反动政府的六法全书也在条文上加以规定;然而,正如他们的其他行动一样,凡于人民有切身关系而于自己利害无关的事情,一律漠不关心,对于这种问题的规定,一律让它永远停留在法律的形式上,而对社会不发生作用。所以封建婚姻的锁链始终束缚在人民的身上。这种说法,在社会小圈子里转动的人们必觉流于夸张。他们如果深入社会看看,尤其如果能到农村看看,就会知道这是到处皆然的事实。在老解放区,和新解放区的情况虽然有很大不同。老解放区实行婚姻自由的政策是有相当成绩的。但是,毕竟因为封建的婚姻制度,遗毒太深,新的婚姻政策不容易贯彻实行。因此还有许多地方,婚姻不自由的现象仍然存在。就目前全国情况而言,婚姻问题之严重是不容忽视的。就去年下半年不十分完全的材料所作统计来看,华北四省(平原、河北、察哈尔、山西)离婚案件数目占民事案件总数百分之五○·二一至百分之六八·五二(百分比的次序即上列四省之次序)。再就个别地区言之,兴县分区一九四九年一月至十一月的统计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百分之九九,盂县一九四九年九月份占百分之九七,石家庄一九四九年一月至六月占百分之四六·九,哈尔滨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三日至一九四九年四月占百分之四二·八,北京一九四九年占百分之一三·四(北京市各区公所调解科处理的婚姻案件尚不包括在内)。各地婚姻案件中极大多数是离婚案件。由上统计,可见不合理的婚姻到处都是很多,城市如此,农村尤甚。而就山西省文水县一九四九年七月至九月,宁武一月至九月,岱县一月至十月之统计来看,婚姻案件中由于买卖婚姻、父母主持的婚姻所发生的殴打女方、婆婆虐待媳妇、早婚、重婚等原因所引起的占总数百分之八一。封建婚姻的普遍存在,实系不可否认的事实。我婚姻法废除一切包办、强迫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确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并明定违反本法者依法制裁,真是针对社会过去遗留的病症,而下的有力清毒药剂。
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另一方面。在封建君主时代,所谓“七出”完全是男性压迫女性、男性侮辱女性的法律,所谓“义绝”则是强迫性的离异,而且也很少有女性能引用它,所以在那时期,离婚自由可说完全没有。北洋政府时期的大理院判例及南京反动政府的六法全书虽均准许离婚,然一方要求离婚者,非他方有所列几种情形之一,不得准许;而法院执行这种法律时,又多方为难,使仅予之一点自由亦几归于乌有。至于他们让这仅予一点自由的法律,也不在社会上发生作用,那是更不待言了。所以在旧社会中,离婚自由比结婚自由还少,在过去农村中则几乎完全没有。所以在封建遗毒更深的地区,有因女方提出离婚,而被男方以烧红烙铁烫其下部致死的,有被男方刺瞎眼睛、打断腿的。有在一县一个月内因欲离婚而被男子杀死的妇女三人。有两县地区在半年中被逼跳井上吊自尽的妇女至二十九人之多。城市中的男女婚姻关系必须解除变更的也不在少数。凡一城市,经解放后,离婚案件即源源而来,以后即有逐年逐月增加的趋势。哈尔滨自一九四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至年底即收到婚姻案件一○八件,一九四七年六二八件,一九四八年一○八一件,一九四九年一月至四月四四八件。天津自一九四九年一月收案四件起,逐月增加,至六月,增至一七六件。上海审判案件自一九四九年八月收案二一二件起,逐月增加,至九月增至五○一件;调解案件自一九四九年九月收案十五件起,逐月增加,至一九五○年一月,增至七十八件。这些事实都明显表现了过去人民没有离婚自由,尤其妇女没有离婚自由。而婚姻案件中多数是离婚案件;离婚案件中极大多数是妇女要求离婚。即如上海离婚已结案件七十七件中,男方主动声请的只有七件,而女方主动声请的有七十件。这些事实都充分表明了过去人民没有离婚自由,尤其妇女没有离婚自由。没有离婚自由的结果造成了不知多少不幸的家庭和惨痛的事情。这种普遍深刻的弊害必须由新国家以法律的力量来予以扫除,人民的迫切问题必须在法律上得到解决。所以婚姻法明白宣布: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调解无效时,男女任何一方均得向县或市人民法院申诉,人民法院应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这样就使必须解离的婚姻得到解离,可以好合的夫妻因而好合。这种规定最确当地解决了男女双方的离婚问题。
离婚自由在积极方面足以增加美满婚姻、减少怨尤配偶、促进双方和好、巩固家庭团结,以努力从事于共同的事业。这种积极作用是最易被人忽视之一点。不幸的婚姻既都有解离的自由,男女两方对于婚姻问题就不能不采取十分严肃认真的态度。在结婚之前,自己必须十分慎重,以免自己后悔;必须十分坦白真诚,以免对方后悔。这样,社会上就可以增加好的婚姻,减少坏的婚姻。在结婚之后,男女双方必力求和好,以免对方思离。这样就可使家庭团结合作,以全力去从事共同的事业。所以列宁早就指出:“其实离婚自由并不会使家庭关系‘瓦解’,而反会使它在民主基础上,就是在文明社会惟一可能而坚固的基础上,强固起来”。
一夫一妻是必须实行的好制度。我国也一向这样主张。可是过去却从来没有真正实现过。在君主时期及北洋政府时期,即名实俱全的一夫多妻亦有为法律之所承认的,如兼祧是。去名存实的一夫多妻更不待言,如纳妾是。至于那“补充一夫一妻制”的、“伪善地隐蔽着的公妻制”的一夫多妻则向为法律之所默许,如通奸是。国民党反动政府的六法全书则弄巧作伪,对于这几种一夫多妻的事实,都表面加以禁止,而间接许其存在。所以事实上的一夫多妻制与法律上的一夫一妻制是一向并行着,尤其是在富有阶级之间流行着。我们新中国必须坚决予以铲除。我婚姻法开章明义就将一夫一妻与婚姻自由视为并重,予以揭示,并明白禁止重婚与纳妾。可是变相的和隐蔽的一夫多妻的事实自有其发生的原因。我们还必须将原因与结果联系来看,才能真正了解这个问题。过去社会的那种生产关系是它的根本原因,婚姻不自由是它的直接原因。所以要真正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同时解决其所由发生的原因问题。共产党宣言说:“跟着现存的生产关系的消灭,从这生产关系中所发生的公妻,即公开的与不公开的娼妓制度,也会消灭”。这是从社会生产关系与一夫一妻制的关系来讲。恩格斯又从它们两者与婚姻自由的关系来讲:“最确定地将从一夫一妻制中消失掉的是加在一夫一妻制上的,由于它(一夫一妻制)发生于财产关系而加上的一切特征。这些特征是第一,男子的支配,第二,婚姻的不可解离性。……如果只有根据爱情的婚姻才是合于道德的婚姻,那么只有爱情继续存在的婚姻才是合于道德的婚姻”。只有真正相爱的配偶才能保证他们的纯洁,而如上所述,又只有婚姻自由的环境才能保证美满婚姻的日增。所以除全面实行新民主主义为其根本条件外,婚姻自由是完全实现一夫一妻制的直接重要条件。
过去男女在婚姻关系及一般家庭关系中,就在法律上也没有得到平等的权利;在事实上更不必论。我婚姻法则确切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双方都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女方必须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并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分权,才能得到夫妻间的真正平等。这种平等惟有在新民主主义的政权下,才能得到。离婚以后,男女任何一方如未再行结婚而生活困难,他方应帮助维持其生活。婚姻法在保护妇女利益之目的下,仍予男子以这样的平等权利,这表示了婚姻法也同时照顾到男子的权利,就是完全站在男女对立的立场来看婚姻法的男子,也应该了解婚姻法对于婚姻关系上的规定只要求得女子的解放,并没有对男子不公平的地方。何况婚姻自由的规定解放了女子,也同时解放了男子,因为已经得到婚姻自由的男子其实也还只是极少数的男子。
对于忽视婚姻法之积极性的人们,我们还必须郑重指出它所载如下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保护子女的利益是与保护妇女利益同样地重要。婚姻法明定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禁止溺婴或其他类似的犯罪行为;夫妻任何一方对于他方与其以前配偶所生之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离婚后,父母对于所生的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责任;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母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均愿抚养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判决。养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也同样受到保护。这都为民族的强盛和发展建立下重要的条件。
此外婚姻法对于现役革命军人配偶的离婚及少数民族婚姻问题,均有特别规定,尤足见其对于各方面都已照顾周到。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一部应时而生、切合需要的婚姻法,我政府与全国人民应该不分男女,一致为其完满实行而努力奋斗!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