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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洋和平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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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8-03-13
第5版()
专栏:名词解释

印度洋和平区
斯里兰卡在一九六四年、一九七○年的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和一九七一年的英联邦总理会议上提出建立印度洋和平区的主张。一九七一年十二月,斯里兰卡等十三国共同发起向第二十六届联合国大会提出了“宣布印度洋为和平区”的提案,结果以多数票赞成通过了《宣布印度洋为和平区的宣言》的决议。宣言要求各大国在印度洋地区停止军事升级,拆除一切基地、军事设施和核武器配置,还规定不得在印度洋对周围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独立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一九七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一届联合国大会第一委员会就实施《宣布印度洋为和平区的宣言》问题通过一项决议草案,要求制订一个行动计划使关于印度洋问题的会议得以召开。决议草案以九十七票赞成获得通过,苏联和美国弃权。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八日第三十二届联合国大会第一委员会又通过一项决议草案,再次要求有关国家一起实施联合国大会的有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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