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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劳动局马光斗副局长 解答有关私营企业劳资争议处理步骤中的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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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4-18
第4版()
专栏:

  京市劳动局马光斗副局长
解答有关私营企业劳资争议处理步骤中的问题
【京市新闻处讯】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局于去年九月二十二日公布了《北京市私营企业劳资争议处理步骤》的通告后,有些私营企业中的劳资双方对这通告内容尚有不明了处,没有完全按照规定执行,致使争议时间拖长。为此劳动局马光斗副局长特再就有关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问:私营企业劳资争议发生后,不经过该行业的工会与同业公会协商,可否直接申请劳动局调解?
答:首先应由该企业劳资双方自行协商,或由该企业组织之劳资协商会议解决之,如不能解决,应由该行业的工会及同业公会派代表帮助协商,或由该行业组成之劳资协商会议解决之,如协商仍不成立,再申请劳动局调解或仲裁。
问:劳资双方自行协商签订协定后,不向劳动局备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双方签订协定后,尚须申请劳动局备案,经劳动局批准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问:申请劳动局调解所填写之申请书,包括那些内容?其格式劳动局有无统一规定?
答: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姓名、住址、厂、店名称、经营现状,争议协商经过,主要症结,申请人意见等;申请书格式劳动局有统一规定,劳动局与市总工会、工商联合会、各业工会、同业公会都备有样式可以索取。
问:劳动局传询劳资双方时,如当事人避不出席如何处理?
答:如当事人无故三次不到,亦不委托全权代表出席者,劳动局即进行缺席仲裁,以出席一方之意见,作为仲裁依据。
问:在协商调解仲裁过程中,如资方无故停资、停伙、或劳方停止生产,不遵守劳动纪律,劳动局将如何处理。
答:将原案移转法院处理。
问:如任何一方违反调解协议,或劳动局仲裁后,任何一方,既不执行仲裁决定,又不在限期以内向法院申诉,劳动局如何处理?
答:将原案移转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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