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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会议讨论国际海底开发问题 发展中国家同超级大国展开激烈斗争 我国代表指出应由国际管理局进行国际海底开发活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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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8-04-23
第4版()
专栏:

海洋法会议讨论国际海底开发问题
发展中国家同超级大国展开激烈斗争
我国代表指出应由国际管理局进行国际海底开发活动
新华社日内瓦四月二十一日电 新华社记者报道: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七期会议目前正处于就有关制订新的海洋法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实质性讨论的重要阶段。广大发展中国家围绕这些问题同超级大国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和斗争。
本期会议自三月二十八日开幕以来,曾就会议主席、本期会议的工作安排进行了磋商和讨论。从四月十四日开始,会议着手成立一些协商组,就上期会议为制订新的海洋法而提出的“单一综合协商案文”中的一些核心问题,进行实质性的讨论和协商。这些问题包括:国际海底勘探和开发制度以及资源政策,海底开发的财政安排,国际管理机构及其权力和职责,内陆国和地理条件不利的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取得生物资源的权利,解决关于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主权权利的争端,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定义和分享收益,相邻或相向国之间海洋界限的划定以及解决关于划界的争端等。
据悉,在第一协商组最近一周的讨论和协商中,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在国际海底开发制度问题上同超级大国和某些海洋大国展开了尖锐的斗争。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指出,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全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这是一九七○年联大通过的一项《宣言》中早已明确、并为全世界所公认的原则,因此,对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和开发当然应该由行将建立的代表全人类的国际海底管理局来进行。两个超级大国历来就反对这一原则,但是,它们害怕在这期会议上再次遭到强烈的谴责,因此采取避实就虚或釜底抽薪的办法。它们之中的一个极力回避承认这个原则;另一个则要求从具体的条款中删去这个原则。实际上都力图否认国际管理局从事国际海底的开发活动。
巴基斯坦、牙买加以及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代表针对这种企图指出,关于管理局代表全人类的提法应予保留,绝不允许篡改。毛里塔尼亚代表说,如果承认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就应该明确规定管理局代表全人类来进行开发活动。
在国际海底资源的开发方式以及开发申请者和承包者向国际管理局转让技术等问题上,发展中国家和超级大国之间也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内容是: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开发等活动是不是应当坚持由国际管理局直接进行或在它的控制和授权下进行;允许进入国际海底区域参与勘探和开发活动的某些工业化国家或实体要不要承担义务,向管理局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
苏联代表以改头换面的方式,继续主张有关国家应享有与国际机构同等的权利,对国际海底实行“平行开发”。他还宣称,不应把转让技术作为申请者和承包者的先决条件,更不应该是强制性的。美国代表则表示技术转让应作为一揽子谈判来解决,这样,管理局的企业部自然可以获得技术,而不必采取强制的办法。这表明,两个超级大国企图保持技术上的垄断,以达到单方面开发国际海底资源的目的。它们的这些无理主张当即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
厄瓜多尔、尼泊尔、埃及等一些国家的代表强烈反对取消强制性的规定,认为依靠恩赐或自动取得技术转让不过是一种幻想。卡塔尔代表指出,那些要求开发的申请者和承包者如不愿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就不准它们参加国际海底的开发。
中国代表在发言中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合理主张。他指出,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区域内的一切活动包括勘探和开发活动应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直接进行,或在它控制和授权下进行,这是大家公认的一个前提。管理局在通过其企业部进行开发的同时,允许某些国家或实体在管理局控制下进入区域,参与勘探和开发,但它们必须承担义务,向管理局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这是一种过渡时期的勘探和开发制度。目前条款的基本内容,一个是企业部的优先地位,一个是其他进入区域内的国家或实体必须承担帮助企业部具有财政和技术能力的义务。这两点不能作实质性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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